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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约谈办法(试行)》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挂牌督办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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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约谈办法(试行)》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挂牌督办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办安监〔2018〕97号
2018年7月25日
发布机关: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网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约谈办法(试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挂牌督办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8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

约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推进公路水运工程高质量发展,强化工程质量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工程质量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问题约谈,是指交通运输部部领导、总工程师、安全总监或司局领导约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就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指导的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条 约谈工作由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牵头负责,公路局、水运局配合。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提出约谈建议,报经部领导同意实施。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开展约谈。

(一)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公路水运工程重大质量问题有重要指示批示的;

(二)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连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质量形势十分严峻的;

(四)交通运输部组织的督查检查中,发现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薄弱,质量管控能力明显不足,质量问题较为普遍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 牵头司局提出约谈建议,起草约谈方案,报经部领导审定同意,启动约谈程序,发出约谈通知。

第六条 约谈方案应包括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主约谈人及参与司局建议等。

第七条 约谈通知应包括被约谈单位名称、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约谈方应书面通知被约谈方,被约谈方应书面予以确认。

第八条 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工程质量问题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采取的整改措施以及处理意见、结果等,相关书面材料在约谈时提交。

第九条 被约谈方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其分管工程质量的负责人及其所属有关部门负责人等均应接受约谈。

第十条 约谈人员除主约谈人、部内相关司局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外,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行业有关专家参加约谈。

第十一条 牵头司局负责做好约谈记录,起草会议纪要,报主约谈人同意,按程序印发,并负责相关资料的立卷存档。

第十二条 约谈实施程序:

(一)主约谈人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指出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防范措施;

(三)主约谈人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被约谈方表态;

(五)形成约谈纪要。

第十三条 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会议纪要的要求,一般在一个月内向约谈方报送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完成时限。工程质量问题限期整改完成后,被约谈方要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交通运输部。约谈工作可视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被约谈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交通运输部应给予通报,并抄送省级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质量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25日起实施。

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

挂牌督办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推进公路水运工程高质量发展,落实工程建设质量责任,有效防范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问题挂牌督办,是指交通运输部根据法定职责,督促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发生的重大质量问题,落实责任、限期完成整改的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条 挂牌督办工作由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牵头负责,公路局、水运局配合。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挂牌督办事项。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挂牌督办。

(一)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公路水运工程重大质量问题有重要指示批示的;

(二)发生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给国家、人民群众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公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交通运输部组织的督查检查中,发现严重违反有关工程建设质量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行为,质量问题十分突出的;

(五)其他需要交通运输部挂牌督办的。

第五条 对质量问题比较严重的,但未达到挂牌督办情形的,交通运输部可视情况,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风险预警,责令其按要求落实整改,落实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实施挂牌督办。

第六条 牵头司局负责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部领导批准,以部名义挂牌督办。

第七条 牵头司局负责起草挂牌督办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挂牌督办单位名称;

(二)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工程项目名称;

(三)重大质量问题的内容简述;

(四)整改内容、范围、期限及整改要求等;

(五)重大质量问题的责任追究要求;

(六)摘牌销号程序;

(七)挂牌督办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八条 被挂牌督办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事故调查、原因分析、隐患排查、问题治理、责任追究等工作,并督促限期完成重大质量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

第九条 被挂牌督办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挂牌督办通知要求,制定质量问题整改方案,报交通运输部备案。整改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质量问题的基本情况;

(二)整改目标和任务;

(三)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四)整改措施和时限。

第十条 被挂牌督办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督促有关单位制定整改维修加固设计技术方案,整改维修加固设计技术方案应由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 依据整改维修加固设计技术方案,被挂牌督办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开展维修加固工作,必要时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二条 挂牌督办期间,交通运输部应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督导,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跟踪了解整改情况,督促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严格落实整改。

第十三条 整改工作情况应定期报告,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整改工作完成后,被挂牌督办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形成公路水运工程重大质量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初稿,报经交通运输部同意后,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整改情况。同时,向交通运输部提交摘牌销号书面申请,摘牌销号书面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问题情况及原因分析;

(二)采取的整改措施和实施过程;

(三)质量问题整改报告(附相关验收与检测资料);

(四)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五)质量问题整改报告向社会公开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收到摘牌销号书面申请后,由牵头司局对摘牌销号申请进行审查,提出摘牌销号建议,报部领导批准,下发摘牌销号通知。

第十六条 因客观因素无法按期完成整改的,被挂牌督办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说明原因,制定后续整改工作方案,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十七条 对未按挂牌督办通知要求进行整改或经2次以上整改仍不满足整改要求的,交通运输部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抄送省级人民政府,同时约谈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

第十八条 被挂牌督办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牵头司局负责挂牌督办相关资料的立卷存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2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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