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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呈報啟用印信日期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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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申報收到印信啟用日期由 交通部呈報啟用印信日期由
1912年
本報暫定則例
本作品收錄於《臨時政府公報 (民國元年2月1日)
《臨時政府公報》第4號第16頁

中華民國交通部爲呈報事:案本月二十三曰,奉到大總統令,並頒發印信一夥,文曰:“中華民國交通部之印”。遵於二十六日敬謹啓用。爲此呈報鈞案,仰祈察核施行。右呈大總統。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1月29日至4月5日的《臨時政府公報》(南京臨時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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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档)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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