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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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組織條例
立法於民國93年5月18日(現行條文)
2004年5月18日
2004年6月9日
公布於民國93年6月9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107331號令
有效期:民國93年(2004年)7月1日至今

中華民國 93 年 5 月 18 日 制定17條
中華民國 93 年 6 月 9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10733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7 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93 年 7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0930030673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一條 (立法依據)

  本條例依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掌理事項)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業務計劃、改進、督導、考核、品質檢查及成本查定。
  二、委銷、簽約、審核、倉儲及調配。
  三、其他有關餐旅之服務。

第三條 (二課之設置及職掌)

  本所設二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四條 (總務室之設置及職掌)

  本所設總務室,掌理文書、事務、出納、產業、保管及其他不屬各課、室之事項。

第五條 (總經理、協理之設置及職掌)

  本所置總經理一人,承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協理一人,襄理之。

第六條 (人員編制)

  本所置課長二人,室主任一人,視察二人,專員十二人,稽查三人,課員五人,事務員一人,業務助理八人。

第七條 (人事室之設置及職掌)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八條 (會計室之設置及職掌)

  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政風室之設置及職掌)

  本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條 (車勤服務部、各分部及餐廳之設置)

  本所為辦理餐旅業務,得設車勤服務部與高雄、花蓮、樹林分部;及臺北、臺中、高雄等三餐廳。

第十一條 (車勤服務部、各分部及餐廳人員編制)

  本所車勤服務部及各餐廳各置經理一人,車勤服務部置副經理一人,各分部各置主任一人,並置專員一人,稽查一人,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三人,其中二人兼任,勞工安全管理師一人,兼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兼任,業務助理九人。

第十二條 (車勤服務部人事管理員之設置及職掌)

  本所車勤服務部置人事管理員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十三條 (車勤服務部及各餐廳會計員之設置及職掌)

  本所車勤服務部及各餐廳各置會計員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四條 (人員任用之法律依據)

  本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第十五條 (人員各職稱之資位及官職等)

  本所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銓敘審定有案之現職及依職期輪調規定調進之人事、主計、政風人員,得繼續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前項人員經派充為第七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所定之職稱,其人事室及政風室主任、會計室會計主任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視察、專員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人事管理員、會計員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課員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第十六條 (辦事細則)

  本所辦事細則,由本所擬訂,報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核定發布。

第十七條 (施行日)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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