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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組織條例 (民國6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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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組織條例
立法於民國61年12月19日(非現行條文)
1972年12月19日
1972年12月29日
公布於民國61年12月29日
總統(61)台統(一)義字第 924 號令
交通部觀光局組織條例 (民國90年)

中華民國 61 年 12 月 19 日 制定12條
中華民國 61 年 12 月 29 日公布總統(61)台統(一)義字第 924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2 條
中華民國 90 年 6 月 1 日 修正第3, 5至7, 12條
中華民國 90 年 6 月 20 日公布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120790 號令修正公布第 3、5~7、12 條條文;並自九十年八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90 年 8 月 1 日施行

第一條

  交通部為發展全國觀光事業,設觀光局。

第二條

  本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觀光事業之規畫、輔導及推動事項。
  二、國民及外國旅客在國內旅遊活動之輔導事項。
  三、民間投資觀光事業之輔導及獎勵事項。
  四、觀光旅館、旅行業及導遊人員證照之核發與管理事項。
  五、觀光從業人員之培育、訓練、督導及考核事項。
  六、天然及文化觀光資源之調查與規畫事項。
  七、觀光地區名勝、古蹟之維護,及風景特定區之開發、管理事項。
  八、觀光旅館設備標準之審核事項。
  九、地方觀光事業及觀光社團之輔導與觀光環境之督促、改進事項。
  十、國際觀光組織及國際觀光合作計畫之聯繫與推動事項。
  十一、觀光市場之調查及研究事項。
  十二、國內外觀光宣傳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觀光事項。

第三條

  本局設四組,分掌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四條

  本局設秘書處,掌理文書、事務、出納、議事、印信典守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事項。

第五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襄理局務;其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第六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四人,專門委員二人至四人,技正二人至四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副組長四人,工程司一人或二人,秘書一人至三人,職位均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七人至十一人,編審三人至五人,專員八人至十二人,副工程司一人或二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二十八人至三十六人,技佐二人至四人,辦事員七人至十一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科員八人至十二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十一人至十五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七條

  本局設人事室、會計室,各置主任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前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充派之。

第八條

  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職系說明書,就交通行政、交通技術管理、一般行政管理、公共關係、新聞行政、員工訓練、編譯、一般工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園藝、人事行政、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九條

  本局為聯繫國際觀光組織,推廣國際觀光業務,得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員駐國外辦事。

第十條

  本局對外公文,以交通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局行文:
  一、遵照部令應行轉飭事項。
  二、依照部令所定辦法,督率進行事項。
  三、曾經呈部核准事項。

第十一條

  本局辦事細則,由局擬訂,呈請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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