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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兆地方區域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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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兆地方區域表
中華民國3年(1914年)10月4日
公布於民國3年10月4日大總統令
本作品收錄於《政府公報 (民國3年10月5日)

《政府公報》第869號

大總統申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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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茲制定京兆地方區域表,公布之。此令。

大總統印
中華民國三年十月四日

國務卿 徐世昌


教令第一百三十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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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兆地方 依原順天府區域轄縣如左:
  大興縣
  宛平縣
  通 縣
  良鄕縣
  固安縣
  永淸縣
  安次縣
  香河縣
  三河縣
  霸 縣
  涿 縣
  薊 縣
  昌平縣
  武淸縣
  寶坻縣
  順義縣
  密雲縣
  懷柔縣
  房山縣
  平谷縣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至民國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報》(北洋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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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非現行條文,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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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档)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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