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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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條例 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2年8月6日(現行條文)
2013年8月6日
2013年8月21日
公布於民國102年8月21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5616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2年(2013年)9月1日至今

中華民國 102 年 8 月 6 日 制定6條
中華民國 102 年 8 月 21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5616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2 年 9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22260799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第一條 (設立目的及隸屬機關)

  內政部為辦理兵役行政及替代役事務,特設役政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掌理事項)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役政政策與制度之規劃、推動及役政法規之擬(訂)定、解釋與執行。
  二、役男體位之判定、複檢與役男之徵集處理、入出國管制及替代役役男之甄選。
  三、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來臺役男及歸國僑民役男服役之處理。
  四、兵役處理之督導、查核及妨害兵役案件之調查。
  五、役男與其家屬權益之保障、規劃及執行。
  六、替代役役男與役政人員之教育訓練、課程規劃與管理幹部之甄選、訓練及考核。
  七、替代役役男薪俸、主副食費之發放與服裝製發及保險、撫卹之處理。
  八、替代役役男之役籍管理、勤務、獎懲及行政救濟。
  九、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之編組、召集。
  十、其他有關役政事項。

第三條 (正、副署長之設置)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主任秘書之設置)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定編制表)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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