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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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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
訂定於民國102年12月30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法規命令
2013年12月30日
2013年12月30日
有效期:民國103年(2014年)1月1日至今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發布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20873924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4條;自中華民國103年1月1日施行

第 1 條(目的)

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署長和副署長職責)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構)及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第 3 條(主任秘書權責)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各組、中心及室)

本署設下列組、中心、室:

一、行政組,分三科辦事。

二、保安組,分四科辦事。

三、教育組,分三科辦事。

四、國際組,分三科辦事。

五、交通組,分三科辦事。

六、後勤組,分四科辦事。

七、保防組,分五科辦事。

八、防治組,分四科辦事。

九、勤務指揮中心,分三科辦事。

十、督察室。

十一、公共關係室,分三科辦事。

十二、秘書室,分五科辦事。

十三、人事室,分四科辦事。

十四、政風室,分三科辦事。

十五、會計室,分四科辦事。

十六、統計室。

十七、資訊室,分四科辦事。

十八、法制室,分三科辦事。

第 5 條(行政組)

行政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警察制度之釐訂改進及職權之調整。

二、分駐(派出)所設置基準、警察服制及警察機關設備標準之規劃、督導。

三、警察勤務制度與各警察機關勤前教育之規劃、督導及管制。

四、特殊任務警力編組、運用之規劃、督導及管制。

五、妨害風化(俗)行為及電子遊戲場所涉嫌賭博案件取締之規劃、督導。

六、公娼登記及管理之規劃、督導。

七、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與電擊器之管理及警械之管制。

八、協助一般行政機關推行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協調。

九、其他有關行政警察事項。

第 6 條(保安組)

保安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集會遊行申復案件處理及人民集會、遊行、陳情、請願秩序維持之規劃、督導。

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及自衛槍枝管理之規劃、督導。

三、警備、警戒及擴大臨檢之規劃、督導。

四、警衛、治安要點錄影監視、春安工作、守望相助治安工作及義勇警察之規劃、督導。

五、山地管制、山地清查、山地義勇警察及山地警備治安工作之規劃、督導。

六、中央與地方選舉治安維護工作之規劃、督導及機動保安警力之調遣、配備。

七、反暴力恐怖攻擊業務及維安特勤隊之規劃、督導。

八、戰時警務工作及配合動員支援軍事作戰之規劃、督導。

九、特殊地區警備治安之規劃、督導。

十、其他有關保安警察事項。

第 7 條(教育組)

教育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警察學制之釐訂及學籍之管理。

二、警察教育訓練、進修、考察及研習之規劃、督導。

三、警察教師資格、教學方法、課程、教材之審核及警察學業成績之管理。

四、警察常年訓練術科執勤技能與學科講習之規劃、督導、考核及研發。

五、警察常年訓練教官、助教之遴選、訓練、儲備、派任及考核。

六、警察常年訓練設施及反恐訓練基地之建置、管理。

七、外國交換警察人員訓練及外國政府委託訓練之規劃、辦理。

八、警察人員心理諮商及輔導之規劃、督導、考核。

九、其他有關警察教育事項。

第 8 條(國際組)

國際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非法活動調查之規劃、督導。

二、涉外治安案件預防及查察之規劃、督導。

三、外事情報蒐集分析之規劃、督導。

四、促進國際警察合作、交流及訪問之規劃、督導。

五、兩岸交流有關警察事務之規劃、督導。

六、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之規劃、督導。

七、協助執行外國元首、重要官員、特殊人士訪華及國際性會議安全維護之規劃、督導。

八、協助執行外國駐華使領館、機構、國際機構、官員及官邸安全維護之規劃、督導。

九、協助查緝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非法入境之規劃、督導、聯繫。

十、其他有關外事警察事項。

第 9 條(交通組)

交通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交通安全維護及交通秩序整理之規劃、督導。

二、交通警察執法之督導。

三、交通事故處理之規劃、督導。

四、交通警察裝備器材之規劃、督導。

五、交通安全管制設施之規劃、督導。

六、交通統計、紀錄及通報之規劃、督導。

七、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管理之規劃、督導。

八、鐵、公路橋樑隧道巡護之規劃、督導。

九、協助交通安全宣導、講習之規劃、督導。

十、其他有關交通警察事項。

第 10 條(後勤組)

後勤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警察機關(構)武器、彈藥與防彈裝備配賦基準及警用車輛設置基準之訂定。

二、警察機關(構)武器、彈藥、防彈裝備與警用車輛之購置、補充、汰換、報廢、保養檢查及督導。

三、警察機關(構)警用資訊、保安等專業裝備之採購與員警服裝之籌製、配發及管理。

四、本署及所屬機關(構)財產之帳籍登記及盤點清查之督導、管理。

五、本署廳舍、會館與眷舍整建、營繕工程之督導、執行及管理。

六、本署土地及警察公墓之管理。

七、本署警用車輛駕駛之訓練、考核及管理。

八、其他有關警察後勤事項。

第 11 條(保防組)

保防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所屬警察機關(構)之機關保防工作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社會保防工作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偵防內亂、外患與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四、社會治安調查之規劃、指導、蒐集及處理。

五、安全資料查詢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六、機場、港口、貨櫃遭受劫持或破壞事件之應變及演習之規劃、督導。

七、機場管制區人員管制及港口治安維護之規劃、督導。

八、航空保安及安檢情報之規劃、督導。

九、進口貨櫃落地檢查及協助舊機動車輛、引擎輸出查證作業之規劃、督導。

十、其他有關保防事項。

第 12 條(防治組)

防治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兒童及少年性交易等防治(制)、兒童保護工作之警政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婦幼安全宣導、研習訓練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社區治安工作之協調推動、輔導、考核及評鑑。

四、警勤區之劃分、督導與管制及績優警勤區員警之遴選、考核。

五、家戶訪查、戶警聯繫之規劃、管理、督導及稽核。

六、失蹤人口查尋之規劃、督導。

七、民防工作計畫及作業程序之策定。

八、民防團隊編組之規劃、督導及民防人力動員之協調、建議。

九、民防團隊教育訓練、演習之規劃、督導。

十、其他有關防治事項。

第 13 條(勤務指揮中心)

勤務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重大治安狀況、交通事故、聚眾活動、災難事故等案件之接報、指揮、處置及通報。

二、情資蒐集傳遞及命令之轉達。

三、民眾報案之受理及處置。

四、各級勤務指揮中心勤務運作之督導、考核。

五、一級、二級指揮所開設之協調、處理。

六、一一○報案指揮、派遣及管制作業流程之整合、規劃。

七、警力監控系統及受理報案數位錄音系統之整合、規劃。

八、本署民眾服務中心受理陳情案件之交查、管制及回報。

九、通報資料之整理保管、檢討分析及提報。

十、其他有關警察勤務指揮事項。

第 14 條(督察室)

督察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模範(績優)警察之表揚、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二、員警因公傷亡、殘疾慰問、急難濟助之規劃、執行。

三、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四、員警風紀之規劃、督導、考核及重(大)要違法(紀)案件之查處。

五、員警之考核、風紀評估、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六、員警勤務及重大演習之督導、考核。

七、特種勤務之協調、聯繫及督導。

八、勤務及風紀等內部管理之督導、考核。

九、其他有關督察工作事項。

第 15 條(公共關係室)

公共關係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警政新聞發布及大眾傳播媒體之聯繫。

二、提供大眾傳播媒體警政措施及宣導資料。

三、輿論對警政報導、評論、建議之蒐集反映及新聞處理。

四、促進警民關係推行為民服務工作。

五、接待各界參觀、訪問及介紹警政工作概況。

六、民意機關、監察機關及公益社團之聯繫。

七、警察之友會之輔導。

八、其他有關警察公共關係事項。

第 16 條(秘書室)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署印信之蓋用及典守。

二、署長交辦機要文件之登收及處理。

三、署務會報、主管會報等會議之召開及彙辦。

四、重要方案、計畫、報告等資料之彙編及列管。

五、業務督考、研究發展工作之彙辦、推動及列管。

六、重要業務、上級指示、交辦案件之追蹤及列管。

七、檔案管理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八、文書處理之規劃、稽催、管制及考核。

九、事務用品採購、工友、辦公處所管理及出納業務。

十、不屬其他各組、中心、室事項。

第 17 條(人事室)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第 18 條(政風室)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第 19 條(會計室)

會計室掌理本署歲計及會計事項。

第 20 條(統計室)

統計室掌理本署統計事項。

第 21 條(資訊室)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發展警察資訊系統整體規劃及協調。

二、警察機關(構)設置資訊系統計畫之審查、核轉。

三、警察機關(構)資訊作業之開發及研究發展。

四、警察機關(構)資訊系統之管理運作。

五、各級警察機關(構)實施辦公室自動化之研究及規劃。

六、警察機關(構)使用資訊系統之督導、考核。

七、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第 22 條(法制室)

法制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警政法規之研究、整理及編纂。

二、警政法規之諮詢、宣導、講習及施行效果調查之規劃、督導、協調。

三、警政法規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研議、審查、協調。

四、國家賠償事項之處理、督導及行政救濟事件之協助處理、研究。

五、其他相關法規研究事項。

第 23 條(分層負責)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24 條(實施日期)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103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