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65.02.16.警署交字第249號函
外观
要 旨:
釋示第五十五條規定:交岔路口十公尺內禁止臨時停車計算起點疑義
本 文:
交岔路口十公尺內禁止臨時停車之計算起點,茲按照各種路況,統一規 定如次:十字路口轉彎處成直角或鈍角者,均以路邊固定建築物外沿延 伸線交岔頂點起算。(詳附圖一)丁字路口轉彎處成直角或鈍角者,其 計算起點,依照第款之原則勘定之;至於對向直線一邊,則按相對交岔 頂點之垂直點起算。(詳附圖二)Y型路口(詳附圖三)第計算起點依 照第款之原則勘定之,第兩計算起點,則為第一計算起點至左右對向路 邊固定建築之垂直點,對向路邊固定建築不規則者,則以與第一起算最 接近之點為計算起點。 郊區道路路邊無固定建築物者,按道路實際寬度(含慢車道)邊線延伸 線交岔處為計算起點。 其餘各型交岔路口,不及一一列舉,可參照各圖提示及說明原則辦理。 (內政部警政署65.02.16. 警署交字第二四九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