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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65.02.16.警署交字第24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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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釋示第五十五條規定:交岔路口十公尺內禁止臨時停車計算起點疑義

本  文:

 交岔路口十公尺內禁止臨時停車之計算起點,茲按照各種路況,統一規
 定如次:十字路口轉彎處成直角或鈍角者,均以路邊固定建築物外沿延
 伸線交岔頂點起算。(詳附圖一)丁字路口轉彎處成直角或鈍角者,其
 計算起點,依照第款之原則勘定之;至於對向直線一邊,則按相對交岔
 頂點之垂直點起算。(詳附圖二)Y型路口(詳附圖三)第計算起點依
 照第款之原則勘定之,第兩計算起點,則為第一計算起點至左右對向路
 邊固定建築之垂直點,對向路邊固定建築不規則者,則以與第一起算最
 接近之點為計算起點。
 郊區道路路邊無固定建築物者,按道路實際寬度(含慢車道)邊線延伸
 線交岔處為計算起點。
 其餘各型交岔路口,不及一一列舉,可參照各圖提示及說明原則辦理。
 (內政部警政署65.02.16. 警署交字第二四九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