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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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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2年4月19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年/第三号
——2022年4月1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22年4月1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4月18日下午对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4月18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规制内幕交易首先是规制市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次才是监管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建议对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五条的相关表述进行调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经营地位”移至“管理地位、监督地位”之前,并将第二款中第一项和第二项的顺序对调。

二、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十七条对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行为规范作了规定。有的意见建议在该条中明确,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不得违背受托义务”。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三、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对期货经营机构“主要股东”的信息提供义务作了规定,该条第二款关于相关信息的要求以及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也应针对“主要股东”,建议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四、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境外合约以境内期货交易场所上市合约价格进行“结算”的,应当符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上述规定涵盖不够周全,建议将相关表述修改为“挂钩结算”。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本法通过后的实施和宣传工作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有关方面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抓紧制定相关配套规定,积极做好宣传和解读,保证法律的顺利实施。

经与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将本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2年8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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