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法律援助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送有关部门、地方和单位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公布草案全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先后到湖北、江苏调研,听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法律援助机构、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高等院校、律师事务所和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5月19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司法部、全国总工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5月27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法律援助法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草案将提供法律援助的主体限定为法律援助机构,但实践中还包括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尊重现实做法,进一步拓宽渠道,鼓励和支持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实施”的规定,明确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并增加规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参照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

二、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政府应当不断加大法律援助经费投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

三、草案第九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法律援助机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第十三条规定了“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应当具备的条件。有的常委委员、单位、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法律援助机构既负责监督管理,又直接提供法律援助,这种做法不妥;同时,在律师法等法律之外再创设新的律师种类,也缺乏必要依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有关“法律援助机构律师”的规定。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鼓励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完善志愿服务范围和管理规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明确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组织法律援助志愿者,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法律援助”,并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和规范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人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志愿者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五、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对于一些特殊案件,应当指派具有一定经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明确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进一步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覆盖面,放宽免于审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情形。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落实有关中央文件精神,在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中增加“确认劳动关系”、“生态破坏损害赔偿”以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并增加规定:英雄烈士近亲属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等情形下,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

七、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及时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提高法律援助人员待遇水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明确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八、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落实有关中央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有关监督制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投诉查处制度,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并及时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等情况;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通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定期进行质量考核;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考核管理等。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6月7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