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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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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2年2月28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决定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年/第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年2月2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2月27日上午对《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为了加大金融司法保护力度,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维护金融安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设立成渝金融法院,是必要的,赞成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2月27日中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决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决定草案导语段予以简化,做好政策文件的法律转化。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为了加大金融司法保护力度,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维护金融安全,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现作如下决定”。

二、决定草案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成渝金融法院管辖“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有的意见提出,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有交叉,建议厘清。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研究,建议将第二项规定的案件范围限定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案件,修改为:“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汇报。在常委会审议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组织法作出了相关规定。专门人民法院是我国法院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独特的审判职能作用。今后设立专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和精神,从我国法院组织体系的整体性、结构性、合理性出发,科学论证,统筹考虑,审慎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上述意见应当重视,建议请最高人民法院和有关方面认真研究。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本决定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2年3月1日。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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