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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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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2010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2012年)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本模板所指的决定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废止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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