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198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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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制定机关: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3年9月2日于北京市
(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1986年)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因机构改革和政社分开不能在一九八三年年底以前进行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推迟到一九八四年年底以前进行。

  附件一: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国县级直接选举工作总结报告的决议

  (1981年9月10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同意全国县级直接选举工作办公室主任、民政部部长程子华所作的关于全国县级直接选举工作的总结报告。会议决定:从1979年下半年开始试点到1981年年底结束的全国县级直接选举产生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全国统一从1981年算起。

  附件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长本届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的决议

  (1982年11月19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从1979年下半年开始试点到1981年年底结束的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全国统一延长到1983年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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