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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反极端主义公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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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反极端主义公约》的决定
2018年12月29日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批准2017年6月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在阿斯塔纳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反极端主义公约》,同时声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上海合作组织反极端主义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本模板所指的决定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废止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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