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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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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制定机关: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8月29日于北京市
(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文本来源:[1]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2013年12月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本模板所指的决定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废止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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