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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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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的决定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1月4日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2015年6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在北京签署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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