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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在1999年12月19日前開展工作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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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在1999年12月19日前開展工作的決定
制定机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
1999年8月29日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十次全體會議上)
发布机关: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发布于第5/1999號行政長官公告
本作品收錄於《第5/1999號行政長官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9年/第34号

(1999年8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十次全體會議通過)

為保證澳門平穩過渡、政權順利交接,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和全國人大的有關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決定: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在其全部議員產生後,在1999年12月19日前開展工作:互選產生立法會主席和副主席;制定立法會議事規則;審議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時須予通過的必備法案等,以確保澳門特別行政區自1999年12月20日開始順利運作。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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