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文化部关于取缔营业性舞会和公共场所自发舞会的通知
公安部、文化部 关于取缔营业性舞会和公共场所自发舞会的通知 [80]公发(治)108号 [80]文厅字第759号 1980年6月1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文化部 |
2004年8月19日《公安部关于保留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公通字[2004]71号)宣佈廢止本文件 |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文化厅、局:
去年以来,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沈阳、成都、杭州、西安、郑州等大、中城市,不断出现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性舞会。开办营业性舞会的大多是文化宫、俱乐部、影剧院、公园等文化娱乐场所,少数是学校、旅馆、餐厅、茶馆和工厂、商场等单位。有的公开张贴海报,招揽舞客;有的出租场地,计时收费。还发现有些个人假冒单位名义,租借舞场,非法售票牟利。此外,在公园、广场、饭馆、街巷等公共场所还出现男女青年自发聚集跳交际舞的现象,围观群众多时竟达万人。
这类舞会,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不少问题。有些人舞姿低级庸俗,丑态百出,伤风败俗。舞场秩序混乱,流氓打架斗殴、猥亵侮辱妇女、偷窃财物和挤死、摔死人的事件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坚决要求政府予以取缔。为了保障社会治安,维护社会主义良好的道德风尚,防止贻害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特作如下通知:
一、除经过政府批准专门对外国人开放的俱乐部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禁止开办营业性舞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提供、出租场地或其他条件供营业性舞会使用,违者必究。
二、公园、广场、饭馆、街巷等公共场所,禁止聚众跳交际舞。
三、发现开办营业性舞会和在公共场所聚众跳交际舞,经教育制止不听的,坚决取缔。对乘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严肃处理。对主办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非法所得一律没收。
四、学校、工厂、机关、团体和家庭,凡组织非营业性舞会者,一律限定不得对外开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不得妨碍工作学习,不得妨碍善良风俗。否则须视情节轻重,对组织者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五、其他公共娱乐场所(如溜冰场等)同样需要加强管理,切实保持公共秩序,维护善良风俗。如有违背,得依本通知第三项原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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