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对出国人员所生子女落户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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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出国人员所生子女落户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 2001年5月31日 |
公安部关于对出国人员所生子女落户问题的批复
[编辑]公复字[2001]9号
天津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出国人员所生子女落户问题的请示》(津公户[2000]577号)收悉。经商外交部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对出国人员在国外出生子女回国落户问题,应本着简化手续的原则,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为其办理落户手续。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我驻该国使领馆开具的身份证明及对相关证件的认证。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的规定,夫妇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内出生的子女具有中国国籍,应准予落户。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夫妇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其在香港、澳门、台湾出生子女,具有中国国籍,应准予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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