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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改进港澳同胞出境和申报临时户口手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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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改进港澳同胞出境和申报临时户口手续的通知
公发境〔1984〕178号
1984年11月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目前,港澳同胞回内地探亲访友、参观旅游、投资设厂等,每次都要持《港澳同胞回乡户口卡》申报临时户口,每到一地,都要填写一次抵达和离开日期,并由派出所盖一次章(住饭店的由饭店盖章),出境时由边防检查站收回户口卡;如有遗漏,少填报一次,少盖一个章,就要返回补报,补盖章后方准出境。这种繁琐的规定,港澳同胞很有意见,纷纷要求改进简化。

  最近全国六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广东、香港、澳门的庄世平、费彝民、马万祺等三十一位代表联名提出议案,指出:这种申报户口的繁琐手续,港澳同胞深感不便,特别是回到乡村的,因距派出所遥远,户口报入报出实属费时,十分不便,如有遗漏,到了关口则不能出境。应当与持护照者(指华侨、外籍华人和外国人)一视同仁,取消港澳同胞回乡户口卡。

  我们认为,港澳同胞提出的意见和广东、港澳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是正确合理的。现行规定确实繁琐,不合理,与对外开放的形势不相适应。经商国家安全部,决定废除《港澳同胞回乡户口卡》。现作如下规定:

  一、港澳同胞入出境,凭《港澳同胞回乡证》验证放行。入境时,填交《港澳同胞回乡入境卡》,出境时,填交《港澳同胞回乡出境卡》,废除现行出境要收缴《港澳同胞回乡户口卡》的规定。在新的出境卡未印制之前,可将现在使用的《港澳同胞回乡户口卡》作为《出境卡》暂时代用,将“户口”二字改为“出境”,取消背面申报注销户口签章栏。

  二、港澳同胞入境后,与台湾同胞、旅外侨胞、外籍华人一样对待,按现行规定办理户口登记。住在亲友家的,由亲友或本人到附近派出所申报(农村可到派出所或乡政府申报);住在宾馆、饭店的,只办理住宿登记。为了方便港澳同胞以及台湾同胞、旅外侨胞、外籍华人办理住宿登记,可以由留宿人或本人持当事人身份证件前往办理。

  三、各级公安机关包括边访检查站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上述统一规定,不得自行增加手续。在办理户口或住宿登记时,可以验看回乡证、护照等身份证件,但应当时归还。现在有些地方将港澳台同胞和华侨等人的身份证件留置,待他们离开时再退还的做法,引起他们恐慌和不便,应当立即纠正。

  四、以上规定,请于十一月底以前,传达到基层公安机关和边防检查站并各宾馆、饭店,要他们按此执行,并向旅客公布、宣传。

  五、新入(出)境卡印制事宜,请广东省公安厅解决。

  六、以上新规定自十二月一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各边防检查站对于港澳同胞漏盖户口章的,不再要求他们返回补盖,予以放行。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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