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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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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作说明
2023年10月20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4年/第二号
——2023年10月20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3年10月20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沈春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一、关于修法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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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组织法是关于国务院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通过现行宪法的同时,通过了现行的国务院组织法。这部法律的颁布施行,对明确国务院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保障国务院依宪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了重要作用。施行40多年来,国务院组织法一直没有修改过。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党和国家机构职能实现系统性、整体性重构,国家机构组织法律制度不断健全完善。党的十九大提出“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的重要任务,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监察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党的二十大强调,“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和组织结构,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对推进政府组织机构法定化作出明确部署。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有必要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修改国务院组织法,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等重要内容载入国务院组织法,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精神和成果通过法律规定予以体现,进一步健全国务院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全面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为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修改国务院组织法是新时代国务院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必然要求

2018年宪法修正案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明确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的二十大对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提出明确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要求载入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组织法,健全党对这些组织实施领导的制度规定,确保其始终在党的领导下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贯彻落实宪法规定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要求,修改国务院组织法,明确国务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明确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国务院各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健全党的全面领导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是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国务院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自身建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国家工作中得到全面落实和有效执行。

(二)修改国务院组织法是国务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制度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国家的名称,我们各级国家机关的名称,都冠以“人民”的称号,这是我们对中国社会主义政权的基本定位。国务院作为中央人民政府,是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产生的,承担宪法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修改国务院组织法,明确中央人民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有利于国务院始终遵循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贯彻新发展理念,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依法担负起法定职责,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三)修改国务院组织法是新时代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方面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对国家机构的组织、职权及相互关系等重要内容作出基本规定。现行宪法规定,“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表明国务院组织法是国务院行权履职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力制度保障。贯彻落实宪法规定,国务院组织法对国务院的组成设置、职权职责、会议制度、工作准则等作出进一步规定,是通过法律实施宪法有关规定的重要体现,对于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方面的基础性宪法制度、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修改国务院组织法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贯彻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深入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依法行政的实践经验,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战略部署,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四)修改国务院组织法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举措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场深刻变革,需要根据新的使命任务、新的战略安排、新的工作需要,不断调整优化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使之更好适应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党的二十大对深化机构改革作出重要部署,党的二十届二中全会对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作出具体安排。修改国务院组织法,就是要适应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系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取得的制度创新成果和宝贵实践经验,与《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等制度规范做好衔接,以基本法律的形式做好顶层设计、夯实制度基础,对于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保证国务院各部门更好分工合作、协同配合,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

二、关于修法的总体要求、重要原则和工作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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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组织法具有政治性和规范性相统一、稳定性和适应性相统一的鲜明特点。修改这部法律,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和组织结构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2018年宪法修正案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国务院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不断提高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修改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把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高政治原则贯穿修法全过程和各方面。二是坚持科学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在修法工作中注重把握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坚持守正创新,注重突出体现新时代的特点和要求,同时充分考虑国务院组织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于可改可不改的原则上不作修改;坚持问题导向,着眼新时代国务院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总结吸收国务院工作实践的新经验新成果,特别是《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修改和实施过程中的成熟做法,以法律形式作出规定;坚持系统观念,着眼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总体框架内,与时俱进完善国务院相关制度。三是坚持依宪立法。发挥宪法在立法中的核心地位功能,严格遵循宪法确立的制度、原则和规定,处理好国务院组织法与全国人大组织法、立法法、监督法等法律以及相关党内法规、行政法规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定位、做好衔接。

修改国务院组织法列入了《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和司法部于2021年启动了国务院组织法修改工作。十四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以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国务院组织法修改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相关部门,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根据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了调适性修改,研究提出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按照工作安排,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等系列重要论述,全面梳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国务院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二是梳理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有关议案、建议和提案,系统归纳宪法法律、党内法规中关于国务院组织机构的规定,认真研究新修订的《国务院工作规则》,形成系列研究资料。三是征求部分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经共同研究、反复协商、修改完善,形成了修订草案。

三、关于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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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共18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明确立法目的和国务院的性质地位。宪法第三章专节对国务院的性质地位等作了具体规定,现行国务院组织法未作规定。全面贯彻落实宪法有关规定,适应新情况新要求,一是在立法目的中明确“为了健全国务院的组织和工作制度,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是根据宪法对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的规定,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三是根据宪法关于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的规定,明确“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务院自觉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明确国务院工作的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201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要求,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国务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完善国务院组成人员相关规定。现行国务院组织法对国务院组成人员的规定比较原则,需要总结40多年来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实践经验和相关制度规范,作进一步完善。一是进一步明确副总理、国务委员的职责。现行国务院组织法规定了国务委员职责,修订草案相应增加了副总理职责,统一规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总理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二是完善有关国务院组成人员的规定。增加规定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三是将国务院组成部门正职负责人统一表述为“部长(主任、行长、审计长)”,将部门副职负责人统一表述为“副部长(副主任、副行长、副审计长)”。

(四)健全国务院会议制度。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等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适应国务院工作特点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工作制度。现行国务院组织法对会议的主要任务以及讨论决定事项等未作具体规定。结合《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实践做法,一是增加规定“国务院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国务院的重要工作。”二是增加规定“国务院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法律草案、审议行政法规草案,讨论、决定、通报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三是增加规定“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四是增加规定“国务院根据需要召开总理办公会议和国务院专题会议。”

(五)完善国务院机构及其职权相关规定。现行国务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各部、各委员会向国务院请示报告有关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并可以在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未涵盖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与立法法有关规章制定权的规定也不尽一致。对此,一是将“各部、各委员会”修改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其中的“直属机构”是包括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的;二是依据新修改的立法法规定,明确国务院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六)增加国务院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能的制度措施。为了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保障国务院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能,有必要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中行之有效的重要制度措施体现在国务院组织法中。为此,修订草案增加相应规定:一是“国务院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二是“国务院健全行政监督制度,加强行政复议、法规和规章备案审查、行政执法监督、政府督查等工作,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三是“国务院组成人员应当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四是“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工作部署贯彻落实”。

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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