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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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废止。 |
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2000年) |
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
[编辑](1998年9月17日 法[1998]86号)
最近,我院民庭对外交部领事司来函提出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的几个问题作了答复,具体意见如下:
一、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只要符合我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不应以中国公民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按上述《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二、外国公民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我国与该国有司法协助条约的,人民法院应按条约中关于相互承认缔约国法院判决的规定处理。
三、人民法院不受理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的外国公民要求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可告知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本国出具的经过公证和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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