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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征革命老根据地社队企业工商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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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征革命老根据地社队企业工商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979年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

   国务院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二日国发(1978)250号文件批转财政部关于减轻农村税收负担问题的报告后,关于免征革命老根据地社队企业工商所得税问题,各地对划定革命老根据地的标准和划分免征工商所得税的标准,即对什么经济条件的社、队才免征工商所得税两个问题,不断来电话来函请示。现经国务院批准,对这两个问题的划分标准通知如下:

  (一)划定革命老根据地的标准。革命老根据地包括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根据地和抗日根据地。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根据地的划定标准:曾经有党的组织,有革命武装,发动了群众,进行了打土豪、分田地、分粮食、牲畜等运动,主要是建立了工农政权并进行了武装斗争,坚持半年以上时间。

   抗日根据地的划定标准:曾经有党的组织、有革命武装、发动了群众、进行了减租减息运动,主要是建立了抗日民主政权并进行了武装斗争,坚持一年以上时间。

   划定革命老根据地应以生产大队为单位,如果一个公社内,属于革命老根据地的生产大队超过半数,这个公社可算作革命老根据地公社。

  (二)划定免征工商所得税的标准。按照第(一)条标准所划定的革命老根据地,按公社或大队为单位计算,其社员1978年每人平均收入在50元以下的社、队,自1979年起,免征其企业工商所得税五年。

  (三)请将上述(一)、(二)项标准划定的大队数、人口数、耕地数及分属的县、公社数(县列名称),分别统计,于今年七月底以前报民政部和财政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七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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