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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武汉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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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武汉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
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9日
发布机关:武汉市公安局
有效期:2021年05月10日至今

为规范本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有关活动,维护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本通告适用对象为本市所有行政区域内,除室内飞行外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除军警用外,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并且具备垂直高度保持或者水平位置保持飞行功能的航空器,包括遥控航空器、自主航空器等。

二、工作管理机制。遵循保障安全、服务发展、协调联动的原则,市政府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责,加强全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实名信息登记。拥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应当满足军民航相关法规要求,并主动向公安机关进行实名登记,配合核实相关信息;销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单位信息、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地址以及无人机的型号、产品序号等,并向公安机关报备;物流、寄递企业在收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及相关发动机、控制芯片等重要零部件时,应当登记交寄物品以及寄件人和收件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寄件人和收件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交寄地址以及收寄物品名称、型号等,并向公安机关报备。

四、飞行组织及实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飞行资质并完成实名登记,并依法向军民航空管部门提出空域申请、申报飞行计划、通报飞行动态,同步向公安机关的报备;飞行活动严格遵守无线电管理、通用航空运行管理、经营活动管理等有关规定;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组织飞行活动。

五、飞行活动限制。除特别批准外,禁止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本市以下限制区域上方进行飞行活动:

(一)军、警、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包括军用机场,警航起降场,民航运输、通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军民航通信导航设备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二)军事禁区和军工重要科研、生产、试验、存储设施保护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

(三)重要警、保卫任务现场,及周边500米范围;

(四)军事管理区、区级以上党政机关、监管场所,及其周边200米范围;

(五)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灾难事故、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重大案事件等重大突发事件现场,及其周边200米范围;

(六)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和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及其周边100米范围;

(七)高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地面、高架线路,及其两侧各100米范围;

(八)普通铁路和国道及其两侧各50米范围;

(九)发电厂、变电站、高压电网、加油站和码头、港口、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地铁站、公交站等公共交通场站大型车站,及其周边50米范围;

(十)博物馆、体育场(馆)、宗教场所和公园、游乐场等4A级以上景区,及其周边50米范围;

(十一)繁华街道、有临时或周期性集市及节日庆典的街道、广场、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道路广场,及其周边50米范围;

(十二)影剧院、音乐厅、大型商场、超市、固定集贸市场等商贸场所,及其周边50米范围;

(十三)空域管理部门划设的临时限制飞行区域。

六、禁止性活动。组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安全和保密规定,不得利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下列行为:

 (一)从事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以及开展间谍、窃密、反动宣传等活动;

(二)运输、投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损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

(三)危害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破坏公共设施;

(四)偷拍军事设施、党政机关和其他保密场所;

(五)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生产工作正常秩序;

(六)投放包含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宣传品;

(七)偷窥、偷拍等侵犯他人隐私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七、保险
鼓励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单位和个人在进行飞行活动前,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商业飞行活动前,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八、法律责任
(一)对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公民有权举报和制止;

(二)对违反本通告第五、六条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公安机关有权对飞行中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反制,反制措施造成意外伤害的,由违法违规飞行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承担;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相关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生效日期。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为2年。今后如国家颁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安全管理的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地方,从其规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95028部队
民航湖北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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