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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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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炎机制发〔2020〕7号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的通知
肺炎机制发〔2020〕8号
2020年1月26日于北京市
发布机关: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代章)
发布于2020年1月26日
肺炎机制发〔2020〕9号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0年1月26日印发

主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机制成员单位,委机关各司局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联防联控机制


肺炎机制发〔2020〕8号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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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

  为指导各地科学、规范地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关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现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参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卫生健康委疾控局。

  联系人:国家卫生健康委疾控局 张树彬

  联系电话:010-68792352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国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代 章)
2020年1月2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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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导原则应当在经过培训的精神卫生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实施。

一、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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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统一领导,并提供必要的组织和经费保障。 由全国精神卫生、心理健康相关协会、学会发动具有灾后心理危机干预经验的专家,组建心理救援专家组提供技术指导,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协调下,有序开展紧急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疏导工作。

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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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心理危机干预纳入疫情防控整体部署,以减轻疫情所致的心理伤害、促进社会稳定为前提,根据疫情防控工作的推进情况,及时调整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重点。

(二)针对不同人群实施分类干预,严格保护受助者的个人隐私。实施帮助者和受助者均应当注意避免再次创伤。

三、制定干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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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1. 为受影响人群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2. 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心理危机干预;

3. 积极预防、减缓和尽量控制疫情的心理社会影响;

4. 继续做好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

(二)工作内容。

1. 了解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人群的心理健康状况,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及时识别高危人群,避免极端事件的发生,如自杀、冲动行为等。发现可能出现的群体心理危机苗头,及时向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报告,并提供建议的解决方案。

2. 综合应用各类心理危机干预技术,并与宣传教育相结合,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3. 培训和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服务。

4. 做好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治疗和社区照护工作。

(三)确定目标人群和数量。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人群分为四级。干预重点应当从第一级人群开始,逐步扩展。一般性宣传教育要覆盖到四级人群。

第一级人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住院治疗的重症及以上患者)、疫情防控一线医护人员、疾控人员和管理人员等。

第二级人群:居家隔离的轻症患者(密切接触者、疑似患者),到医院就诊的发热患者。

第三级人群:与第一级、第二级人群有关的人,如家属、同事、朋友,参加疫情应对的后方救援者,如现场指挥、组织管理人员、志愿者等。

第四级人群: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的疫区相关人群、易感人群、普通公众。

(四)目标人群评估、制定分类干预计划。评估目标人群的心理健康状况,及时识别区分高危人群、普通人群;对高危人群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对普通人群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五)制定工作时间表。根据目标人群范围、数量以及心理危机干预人员数,安排工作,制定工作时间表。

四、组建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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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理救援医疗队。可单独组队或者与综合医疗队混合编队。人员以精神科医生为主,可有临床心理工作人员和精神科护士参加。有心理危机干预经验的人员优先入选。单独组队时,配队长 1 名,指派 1 名联络员,负责团队后勤保障和与各方面联系。

(二)心理援助热线队伍。以接受过心理热线培训的心理健康工作者和有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经验的志愿者为主。在上岗之前,应当接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对心理援助培训,并组织专家对热线人员提供督导。

五、工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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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精神卫生、心理健康专家及时结合疫情发展和人群心理状况进行研判,为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提供决策建议和咨询,为实施心理危机干预的工作人员提供专业培训与督导,为公众提供心理健康宣传教育。

(二)充分发挥“健康中国”、“12320”、省级健康平台、现有心理危机干预热线和多种线上通讯手段的作用,统筹组织心理工作者轮值,提供 7*24 小时在线服务,及时为第三级、第四级人群提供实时心理支持,并对第一、二级人群提供补充的心理援助服务。

(三)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根据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人群的需求和实际困难提供社会支持。

附件
针对不同人群的心理危机干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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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诊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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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隔离治疗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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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态:麻木、否认、愤怒、恐惧、焦虑、抑郁、失望、抱怨、失眠或攻击等。

干预措施:

1. 理解患者出现的情绪反应属于正常的应激反应,作到事先有所准备,不被患者的攻击和悲伤行为所激怒而失去医生的立场,如与患者争吵或过度卷入等。

2. 在理解患者的前提下,除药物治疗外应当给予心理危机干预,如及时评估自杀、自伤、攻击风险、正面心理支持、不与患者正面冲突等。必要时请精神科会诊。解释隔离治疗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鼓励患者树立积极恢复的信心。

3. 强调隔离手段不仅是为了更好地观察治疗患者,同时是保护亲人和社会安全的方式。解释目前治疗的要点和干预的有效性。

原则:支持、安慰为主。宽容对待患者,稳定患者情绪,及早评估自杀、自伤、攻击风险。

(二)隔离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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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态:除上述可能出现的心态以外,还可能出现孤独、或因对疾病的恐惧而不配合、放弃治疗,或对治疗的过度乐观和期望值过高等。

干预措施:

1. 根据患者能接受的程度,客观如实交代病情和外界疫情,使患者作到心中有数;

2. 协助与外界亲人沟通,转达信息;

3. 积极鼓励患者配合治疗的所有行为;

4. 尽量使环境适宜患者的治疗;

5. 必要时请精神科会诊。

原则:积极沟通信息、必要时精神科会诊。

(三)发生呼吸窘迫、极度不安、表达困难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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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态:濒死感、恐慌、绝望等。

干预措施:镇定、安抚的同时,加强原发病的治疗,减轻症状。

原则:安抚、镇静,注意情感交流,增强治疗信心

(四)居家隔离的轻症患者,到医院就诊的发热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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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态:恐慌、不安、孤独、无助、压抑、抑郁、悲观、愤怒、紧张,被他人疏远躲避的压力、委屈、羞耻感或不重视疾病等。

干预措施:

1. 协助服务对象了解真实可靠的信息与知识,取信科学和医学权威资料;

2. 鼓励积极配合治疗和隔离措施,健康饮食和作息,多进行读书、听音乐、利用现代通讯手段沟通及其他日常活动;

3. 接纳隔离处境,了解自己的反应,寻找逆境中的积极意义;

4. 寻求应对压力的社会支持:利用现代通讯手段联络亲朋好友、同事等,倾诉感受,保持与社会的沟通,获得支持鼓励;

5. 鼓励使用心理援助热线或在线心理干预等。

原则:健康宣教,鼓励配合、顺应变化。

二、疑似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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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态:侥幸心理、躲避治疗、怕被歧视,或焦躁、过度求治、频繁转院等。

干预措施:

1. 政策宣教、密切观察、及早求治;

2. 为人为己采用必要的保护措施;

3. 服从大局安排,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情况;

4. 使用减压行为、减少应激。

原则:及时宣教、正确防护、服从大局、减少压力。

三、医护及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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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态:过度疲劳和紧张,甚至耗竭,焦虑不安、失眠、抑郁、悲伤、委屈、无助、压抑、面对患者死亡挫败或自责。担心被感染、担心家人、害怕家人担心自己。过度亢奋,拒绝合理的休息,不能很好地保证自己的健康等。

干预措施:

1. 参与救援前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培训,了解应激反应,学习应对应激、调控情绪的方法。进行预防性晤谈,公开讨论内心感受;支持和安慰;资源动员;帮助当事人在心理上对应激有所准备。

2. 消除一线医务工作者的后顾之忧,安排专人进行后勤保障,隔离区工作人员尽量每月轮换一次。

3. 合理排班,安排适宜的放松和休息,保证充分的睡眠和饮食。尽量安排定点医院一线人员在医院附近住宿。

4. 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保持与家人和外界联络、交流。

5. 如出现失眠、情绪低落、焦虑时,可寻求专业的心理危机干预或心理健康服务,可拨打心理援助热线或进行线上心理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进行面对面心理危机干预。持续2周不缓解且影响工作者,需由精神科进行评估诊治。

6. 如已发生应激症状,应当及时调整工作岗位,寻求专业人员帮助。

原则:定时轮岗,自我调节,有问题寻求帮助。

四、与患者密切接触者(家属、同事、朋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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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态:躲避、不安、等待期的焦虑;或盲目勇敢、拒绝防护和居家观察等。

干预措施:

1. 政策宣教、鼓励面对现实、配合居家观察;

2. 正确的信息传播和交流,释放紧张情绪。

原则:宣教、安慰、鼓励借助网络交流。

五、不愿公开就医的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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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态:怕被误诊和隔离、缺乏认识、回避、忽视、焦躁等。

干预措施:

1. 知识宣教,消除恐惧;

2. 及早就诊,利于他人;

3. 抛除耻感,科学防护;

原则:解释劝导,不批评,支持就医行为。

六、易感人群及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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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态:恐慌、不敢出门、盲目消毒、失望、恐惧、易怒、攻击行为和过于乐观、放弃等。

干预措施:

1. 正确提供信息及有关进一步服务的信息;

2. 交流、适应性行为的指导;

3. 不歧视患病、疑病人群;

4. 提醒注意不健康的应对方式(如饮酒、吸烟等);

5. 自我识别症状。

原则:健康宣教,指导积极应对,消除恐惧,科学防范。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机制成员单位,委机关各司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 年 1 月 26 日印发


校对:严俊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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