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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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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
中发〔67〕19号
又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无产阶級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規定
关于在无产阶級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規定
公安六条

制定机关:中共中央, 国务院
1967年1月13日
有效期:1967年1月13日—1979年2月17日(不含本日)
本作品收錄於《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有关文件汇编(第一集)

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

  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是毛泽东思想 统帅下的、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大民主 运动,它把广大群众的革命积极性调动起 来了。形势大好。沒有无产阶级专政,就 不可能实行人民群众的大民主。公安机关 是无产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必须适 应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形势发展的需要, 采取恰当的方式,加强对敌人的专政,保 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保障大鸣、大放、大 字报、大辯论、大串连的正常进行,保障无产阶级的革命秩序。为此,特规定:

  (一)对于确有证据的杀人、放火、 放毒、抢劫、制造交通事故进行暗害、冲 击监獄和管制犯人机关、里通外国、盗窃 国家机密、进行破坏活动等现行反革命分 子,应当依法惩办。

  (二)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 或公开张贴、散发反革命传单,写反动标 语,喊反动口号,以攻击污蔑伟大领袖 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彪同志的,都是 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法惩办。

  (三)保护革命群众和革命群众组 织,保护左派,严禁武斗。凡袭击革命群 众组织,打和拘留革命群众的,都是违 法行为。一般的,由党政领导和革命群众 组织进行批判教育。对那些打死人民群众 的首犯,情节严重的打手,以及幕后操纵者,要依法惩办。

  (四)地、富、反、坏、右分子,劳 动敎养人员和刑滿留場(厂)就业人员, 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道会门的中小道 首和职业办道人员,敌伪的军(连长以上)、 政(保长以上)、警(警长以上)、宪(宪兵)、 特(特务)分子,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敎养 但改造得不好的分子,投机倒把分子,和 被杀、被关、被管制、外逃的反革命分子 的坚持反动立場的家属,一律不准外出串 连,不许改换姓名,伪造历史,混入革命 群众组织,不准背后操纵煽动,更不准他 们自己建立组织。这些分子,如有破坏行 为,要依法严办。

  (五)凡是利用大民主,或者用其他 手段,散布反动言论,一般的,由革命群 众同他们进行斗争。严重的,公安部门要和革命群众相结合,及时进行调查,必要 时,酌情处理。

  (六)党、政、军机关和公安机关人 员,如果歪曲以上规定,捏造事实,对革 命群众进行鎭压,要依法查办。

  以上规定,要向广大群众宣传,号召 革命群众协助和监督公安机关执行职务, 维护革命秩序,保证公安机关人员能正常 执行职务。

  这个规定可在城乡广泛张贴。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一九六七年一月十三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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