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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斯匹次卑尔根群岛行政状态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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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壁嵫浦条约
又名:斯瓦尔巴条约
1920年2月9日
本作品收錄於《政府公报 (北洋政府)

节选自《呈:外交總長沈瑞麟呈臨時執政爲斯壁嵫浦條約業經正式加入繕呈鑒核請予公布文(附條約)》

美利堅合衆國大總統大不列顚愛爾蘭及海外領地國王兼領印度皇帝丹麥國王法蘭西大總統義大利國王日本皇帝那威國王和蘭國女王瑞典國王

為承認斯壁噬浦運同熊島隸屬那威統治權下幷願睹各該地方具有公平管理章程適合於保證開拓及和平利用其地爲此各指派全權代表以便訂立條約

美利堅合衆國大總統派
 駐巴黎全權大使淮賚祺君

不列顚愛爾蘭及海外領地國王兼領印度皇帝派
 駐巴黎全權大使譚裴伯爵

又代表坎拿大派
 駐英本國坎拿大高等委員潘需爵士

又代表澳大利亞派
 駐英本國澳大利亞高等委員費萱君

又代表紐絲綸屬地派
 駐英本國紐絲綸高等委員麥根齊爵士

又代表南亞非利加派
 駐英本國代理南斐洲高等委員白倫肯佩君

又代表印度派
 譚裴伯爵

丹麥國王派
 駐巴黎全權公使倍霍脫君

法蘭西大總統派
 國務總理兼外交總長米勒蘭君

義大利國王派
 上院議員范拉里斯

日本皇帝派
 駐巴黎全權大使松井

那威國王派
 駐巴黎全權公使耶爾斯倍男爵

和蘭國女王派
 駐巴黎全權公使盧彤君

瑞典國王派
 駐巴黎全權公使愛倫司槐伯爵

以上各代表互相校閱全權憑證均屬妥協合例議定條款如左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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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各國協同承認按照本約所載條件將斯壁嵫浦熊島包括英京子午綫東經十度至三十五度間北緯七十四度至八十一度間各島尤以西斯壁嵫浦東北島拔崙島愛崎島維巇島希望島查理王島以及附屬大小島嶼土嶕完全隸屬那威統治權之下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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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各國之船舶人民均一律有權在第一條所指各地及其領海內捕魚遊獵凡為保障永存及恢復各該地與其領海之動植物出產量由那威政府維持採取或公布適當辦法但此種辦法對於締約各國人民常應一律適用並無直接間接有利於締約中任何一國之任何免稅特權及優惠

按照第六第七條條文承認其權利之占有人得在其所有地上享遊獵專有權(一)依照當地警察規則所定條件得在住所房屋店鋪工廠及墾地听用建築物附近一帶遊獵(二)得在營業或墾植事務處所在地周圍十公里以内遊獵在此二種情形須遵照那威政一按照本約條件所布之章程辦理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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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條所指各地之海面海灣海埠締約各國人民不論因何緣由因何事情得均等自由進入停駐之權并得在各該處以完全均等原則辦理一切海上事業工商鑛業並無阻礙惟須遵守地方法律章程辦理

締約國人民得以同樣均等倏件經營開辦一切海上事業工商鑛業無論在陸上或在領海以內不論對於任何方面為何種企業均不准專利

關於沿海航業雖有那威現行章程惟締約各國船舶由第一條所指各地出發或到達各該地無論於去程中或回程中有權在那威海埠停駐以便起由各該地方出發或到達各該地方之旅客商貨或辦理其他事故

對於種種方面尤以關於進出口過境等事凡在那威享受最惠國待遇之人民船舶商貨所不適用之任何負擔或限制締約國人民及其船舶商貨亦不受此項負擔限制卽那威本國人民船舶商貨於此亦與其他締約國人民船舶商貨同樣辦理不得於任何方面享受較優之待遇

凡翰至任何締約一國領土之一切出口商貨所加負擔或限制較之同樣商貨輸至其他締約一國領土(連那威任內一或任何他國者不得互異或更有所損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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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條所指各地已設或將設之一切公用無線電台或由那威政府管理或得其准許設立者應常以完全平等原則開放於懸挂各國國旗之船舶及各締約國人民交通之用並按照一九一二年七月五日無線電公約或隨後訂立用以代替之國際公約規定條件辦理

除由戰爭狀態所生之國際義務應保留外凡地主為個人私事均得設置或使用無線電台此項無線電台與其他固定或流動電台以及船舶飛艇上之電台間得將私事自由通電

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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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各國認為在第一條所指各地應設一國際氣象台其組織辦法隨後另訂公約辦理之

將來在各該地方辦理科學上調查事項其條件亦訂立公約規定之

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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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條規定外締約各國人民之已得權利應承認其為有效

關於簽訂本約以前由取得或占有所生之權利其請領事項應按本約附件規定解決之此項附件與本約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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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條所指各地關於産業權之取得程式及享有與行使此權連鑛權在內那威政府擔任允予締約國人民以完全均等及適合本約條款之待遇

此項權利非具公益上理由及償還相當代價不得收歸公有

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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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威政府擔任為第一條所指各地頒一鑛業章程此章程尤以關於各種徵稅納費事項與工作上一般及特殊條件無論對於締約國(連那威在内)之國家或其人民不得有任何特權專利或優惠并為各色僱用工人擔保予以工資及物質上道德上智識上相當保護所徵賦稅雜費祗能專用於各該地方且須用途目的確係正常方能施行

關於輸出鑛產那威得徵出口稅就輸出鑛產最高價值至多不得逾值百抽一以至十萬順為度其在十萬噸以上所抽之稅應逐漸遞減每於通航期終之時以運費折中之價計算規定鑛産價值

那威政府應將鑛業章程草案於實施前三個月通知其餘締約各國倘於此期間其他締約一國或數國提議將此章程於實施前加以修正那威政府嗯將此項修正通知其他締約國以便交由各締約國各派代表一人組織之委員會審查決定之此項委員會由那威政府召集自集會日起三個月決議竣事其議決方法取決於多數

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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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威政府除由加入國際聯合會所發生之權利義務應保留外擔任在第一條所指各地不開闢亦不聽其成立海軍根據地並不建築礮壘因各該地方絕不得充作戰爭目的之用

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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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締約國承認俄國政府使得加入本約以前凡俄國人民團體得與締約國人民享同等權利所有俄國人民團體在第一條所指各地之請領地畝事項應按本約第六條及附件辦理由丹麥政府代收受理

本約英法文一律作準應即批准

批准文件應從速交至巴黎

政府所在地在歐洲以外之各國可將業已批准之事先由駐巴黎外交代表通知法國政府一面迅將批准文件遞送法國

本條約關於第八條規定者俟簽字各國批准後卽生效力至其餘各方面則俟本約與該條所載鑛業章程同時批准後實行之

批准後由法國政府邀請第三國加入本約此項加入由外交途徑備文照會法政府由法政府將加入之事通知其餘締約各國

一九二〇年二月九日訂於巴黎正本二份一份交那威政府存案一份交存法國政府檔案復將校正謄本送交其餘締約各國

淮 賚祺 簽字
譚  裴 簽字
潘  雷 簽字
費  萱 簽字
麥 根齊 簽字
白倫肯佩 簽字
譚  裴 簽字
倍 霍脱 簽字
米 勒蘭 簽字
范拉里斯 簽字
松  井 簽字
耶爾斯倍 簽字
盧  彤 簽字
愛倫司槐 簽字


謄本校正無訛

全權公使銜禮儀處處長簽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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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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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本條約實行日起三個月以内一切請領地畝事項於本約簽訂以前已向各國政府呈遞者應由請領人之政府照會擔任審查請領地畝事項之委員此委員應爲丹麥國籍之法官或法學家具有相當資格由丹政府任命之

(二)此項照會應載明請領之地畝四址正確界綫井附至少百萬分之一之地圖一張圖內應將請領地畝明白指定

(三)送達照會嗯按請領地畝每一法畝(合四十法分)繳一便士之數一倂繳存以充審查時發生之費用

(四)委員會認為必須備有他種案卷文件或資料得囑請領人一倂呈交

(五)委員會應將照會內之請領事項加以審査為辦理此事如認爲必須有技術上之輔助亦得照此辦理并如遇必要時可飭人就地調查

(六)委員之薪俸由丹麥與其他關係政府協同規定委員如認為必須雇用助理人員其薪俸由委員自定

(七)委員將請領事項審查後應製一報告依其意見確定某某請領之事應立卽認為理由充足者又其他請領之事經證明後或因他種緣由依其意見應提交公斷者至公斷辦法規定於後

(八)倘按第三款繳存之數不敷充審査時發生之費用委員如以請領之事認為合理應立卽指明請領人應補繳之數此項款額應接證明合理之請領地畝面積規定之

如按第三款繳存之款超過前項費用時則其餘款可充後述公斷之費用

(九)自本章第七款所載報告製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内那威政府應取相當辦法將一正式契據給予經委員認為合理之請領人契據内證明其地畝所有權確與本約第一條所載各地現行或將行之法律章程相符并須遵照本約第八條之鑛業章程辦理

但如遇按第八款必須補繳款項時可先給以臨時執照俟請領人於相當期限實行補繳後卽作為正式執照此項期限可由那威政府指定之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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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事項經第一章所稱之委員不論因何理由否認其合理者應按下列規定解決之

(一)自前章第七款所載報告製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凡請領地畝經否認合理者應由請領人所屬之政府各指派一公斷員

如此組織之公斷法庭由委員為首席公斷員各公斷員可決與否決之數相同時該委員有裁決權該委員得指派一秘書擔任接收前章第二款內載之文卷并設法召集開庭事宜

(二)自第一款所稱指派秘書之日起一個月以內請領人應將陳訴狀經由本國政府送達秘書狀内應將請領事項確切指明所有堪作證明之一切文卷證件一併附送

(三)自第一款所稱指派秘書之日起二個月以内公斷法庭應在丹麥京城會集以便審查受理之請領事項

(四)法庭官用語文為英文但各當事人呈遞各種文卷證件可用各本國文字仍須附以英文譯件

(五)請人如願出庭陳远理由有權親自或委代理人出庭法庭亦有權向請領人要求種種解釋及認爲必要之一切補充文卷證件

(六)法庭於審理之前應囑當事人交存認爲必須之款項或其擔保品以便支付各請領人應分攤之法庭費用為規定此項款額法庭於原則上可根據請領地畝之面積辦理并可囑當事人人另繳一款用為辦理必須特別費用之事項

(七)公斷員薪俸數額係按月規定由各關係政府指定之秘書及法庭其他雇用人員薪俸由首庶公斷員規定

(八)除本附件規定外法庭有全權決定其內部辨事手續

(九)於審查請領事項時法庭應注意下列各節
 (甲)適用於國際法之一切規例
 (乙)公平正當之普通原則
 (丙)以下各種情形
  (一)請領地畝經請領人或其創辦人初次占有之時日
  (二)請領地畝之事向請領人所屬政府呈遞之時日
  (三)請領人或其創辦人在請領地畝上發展開拓之程度關於此層法庭應注意一九一四至一九一九年戰爭狀態發生後使請領人不能繼續請領之事與阻礙情形

(十)法庭一切費用由請領人分擔之其分配比例由法庭規定如遇按照第六款規定所繳之款超過法庭費用時其餘額應交還核准請領地畝之人并照法庭認為公允之比例辦理

(十一)法庭判決書每案應由法庭通知關係政府及那威政府 那威政府於接到判決書後三個月內應設法按照本約第一條所載各地現行或將行之法律章程將正式契據給予法庭裁可之請領地畝人並須按照本約第八條所稱之鑛業章程辦理但所給契據須俟請領人於那威政府指定相當期限內將其應攤法庭費用之部分繳清後方作為正式契據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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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請領地畝並未遵照第一章第一款辦理以照會送達委員者或經委員否認後並未遵照第二款提交法庭公斷者應作為完全無效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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