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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专长的离休、退休人员出国执行公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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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有专长的离休、退休人员出国执行公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组通字(1992)25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
1992年10月8日
中共中央组织干审局,干审工作政策文件选编 (上),660-670 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 1993

关于有专长的离休、退休人员出国执行公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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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0月8日 · 组通字〔1992〕25号

为适应进一步改革开放的需要,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既充分发挥中青年干部的作用,又注意发挥有专长的离休、退休人员的作用,现就离休、退休人员出国执行公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已经离休、退休的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对于少数有特殊专长的人员,离休、退休后又受聘或被借用的,确属工作需要,如出国参加国际专业学术会议,进行经济、技术考察或谈判,签订经济、技术、贸易合同等,情况特殊,别人不能替代,本人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出国(境)任务的,按照“确属必须、从严掌握”的原则,要酌情批准出国执行公务。上述人员每一次出国(境),派出单位都要向审批部门写明必须派出的具体理由。其中,地(厅)、司(局)级(含副职)人员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委党组(委)审批;其他人员,由有因公出国人员审批权的地(厅)、司(局)级单位审批。知密度高的离休、退休专家、学者因公出国(境),仍须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办理。军队的离休、退休人员因公出国(境),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张全景同志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干审处长座谈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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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4月25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中央及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干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在平反冤假错案,落实干部政策,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核查清理“三种人”,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以及处理建国前脱党人员党籍党龄问题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恢复和发扬党的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调动干部的积极性,纯洁各级领导班子,教育挽救犯错误干部,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上述任务的基本完成,干审部门今后的主要任务是什么?不少地方提出了这个问题,一些省(区、市)也进行了研讨和试点。我们这次会议,主要是围绕这个问题交流情况,进行研究。下面我着重讲三个问题。

一、围绕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积极做好干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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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十多年改革开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绩,实践证明党的基本路线是正确的。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邓小平同志就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特别是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集中精力把经济建设搞上去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作了精辟深刻的论述。全面贯彻落实小平同志的重要谈话,对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搞好改革开放,发展经济,对于开好十四大,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小平同志在谈话中指出:“要坚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关键是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不坚持社会主义,不改革开放,不发展经济,不改善人民生活,只能是死路一条。基本路线要管一百年,动摇不得。”抓住一切有利时机,加快改革开放步伐,集中精力把经济建设搞上去,这是全党的中心任务,也是我们组织工作的根本任务。作为组织部门经常性工作之一的干审工作,也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开展工作。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也是干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此,我们要在思想上更加明确,执行上更加自觉。

干审工作历来是为实现党的政治路线服务,保证党的路线贯彻执行的。无论是在民主革命时期还是在建国初期,都为纯洁干部队伍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干审工作为拨乱反正,恢复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保证全党工作重点的转移,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中,继续做好干审工作,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做好干审工作,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特别是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大家知道,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加快经济发展,搞好改革开放,保持国家的长治久安,关键的因素是人,起决定作用的是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干审工作要围绕经济建设,在正确选人、用人中发挥监督把关的作用。一方面必须真正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把真诚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自觉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勇于开拓进取,并且确实做出显著成绩的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班子中去,确保领导权掌握在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中。另一方面,要将那些反对党的基本路线,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的人,认真审查清楚,加强教育和监督,严防他们进入各级领导班子。从近几年各地反映的情况来看,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确有极少数人顽固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有的政治立场不坚定,在重大政治斗争中左右摇摆;有的犯过严重错误,至今缺乏正确态度;也有一些意志薄弱者,经不起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蜕化变质,等等。查清诸如此类的问题,对于正确地认识干部、使用干部、培养教育干部,对于保持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具有重大意义。

做好干审工作,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保证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的需要。干审工作并不是消极地审查干部,而是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调查研究,针对干部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防范措施,使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并教育、挽救那些曾经犯有这样那样错误的干部。同时,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也会出现某些勇于改革创新的人受到打击、诬陷的现象,要通过我们的工作,查明真相,澄清是非,保护那些勇于开拓、热心改革的优秀人才,保证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邓小平同志在巡视南方的重要谈话中指出:“希望所有出国学习的人回来。不管他们过去的政治态度怎么样,都可以回来,回来后要妥善安排。这个政策不能变”。对此,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青年学生和知识分子胸怀振兴中华的志向,远离祖国,克服许多困难,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以图学成回来报效祖国。有的人在复杂的环境中,曾说过一些错话,或办过一些错事,党和政府是能够理解的。相信绝大多数青年人的心是向着社会主义祖国的,希望祖国尽快繁荣昌盛。要消除他们的疑虑,真诚地欢迎他们回来,并在工作上、生活上妥善安排,使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

做好干审工作,是调动广大干部积极性,献身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前几年的平反冤假借案、落实干部政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工作,对于调动干部参加四化建设的积极性,已经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后我们仍应继承干审工作的优良传统,实事求是地解决个别历史遗留问题,对于犯有错误需要进行审查的干部做出结论,正确对待和使用他们,教育提高他们,使之放下包袱,轻装前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这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促进改革开放是完全必要的。我们党对犯错误的干部,历来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凡是愿意改正错误的,我们就欢迎、信任,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做好干审工作,是惩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防止和平演变的需要。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会有些干部经不起考验,政治上发生动摇甚至腐败变质,从事各种犯罪活动,成为社会主义的蛀虫。不惩治腐败,我们的事业就有失败的危险。加强对干部政治表现、思想品质、廉洁状况的审查,是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防止和平演变的一个重要手段。

总之,我们的工作,无论是从当前的现实需要出发,还是从长远战略考虑,都是十分必要的,应当积极探讨,切实做好。

二、关于当前干审工作的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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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当前干审工作任务,首先要分析我们面临的新形势和全党的中心任务,要全面深刻地领会党的基本路线的精神实质,围绕为经济建设服务,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实现,确定干审工作的具体任务以及怎样完成这些任务。现在的干审工作与过去的干审工作相比,有许多新的特点。历史上的干审工作,在审查时间上相对集中;审查内容以政治历史问题为主;工作安排多是与政治任务结合进行。现在由于党的中心任务转变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所以在审查对象、审查的主要内容、审查方法等,都与过去有很大不同,过去着重审查政治历史问题,现在主要是审查现实表现中的问题。党的基本路线要管一百年,经济建设是长期的中心任务,惩治腐败、反对和平演变也是长期的,这就决定了干审工作的长期性;工作安排上不是搞突击,而是与中心工作结合,这就决定了工作的经常性;某些人的非法活动是隐蔽的,或是在合法的掩护下进行的,这就带来了工作的复杂性,以及很强的政策性。我们首先把这些问题弄清楚,对研究今后干审工作任务是完全必要的。

去年12月,全国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长会议上,印发了干审局《关于干审工作任务的意见》的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今后干审工作的几项任务,从各省(区、市)委组织部讨论情况看,大家对所提几项任务基本上是赞同的,并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综合大家的意见,今后干审工作主要应抓好以下几点:

(一)做好需要审查的干部的审查工作。着重对党内特别是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中,反对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顽固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的人,在重大是非面前和关键时刻骑墙观望、看风使舵的人,对以权谋私、腐败变质、崇洋媚外、丧失国格人格的人,以及其他需要专门审查的干部,一经发现,必须认真查清。搞好干部审查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注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既要警惕右,又要防止“左”,特别是注意防止“左”。对有一般思想问题的,主要是教育提高。对因坚持改革开放而受到中伤、诬陷的干部,要澄清是非,予以保护,对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有政绩的干部,要支持鼓励。凡属于执纪执法部门立案审查处理的,我们要主动反映情况,积极配合;构不成执纪执法部门立案,属于我们应该查清的,要认真做好审查工作,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一起调查。几年来,各级干审部门都参与和主持查处过一些这类案件。今后,随着形势的发展,我们要把审查工作做得更加深入、细致、扎实。当然,对干部进行审查,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对于需要进行审查的人,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过批准才可进行。

(二)做好对犯有严重错误干部的管理教育和使用工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了纯洁干部队伍,在清理打砸抢、“两案”审理、整党核查、清查清理中都处理了一些犯有严重错误的干部,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和使用,真正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要允许犯错误,允许改正错误,要一看二帮,多做思想教育和转化工作,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引导他们前进。要发挥他们的一技之长,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要根据每个人的具体情况和认错态度、现实表现区别对待。对有悔改表现的,要鼓励他们继续进步。对坚持错误、无理取闹和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敢抓敢管,切不可放任自流。对于“文革”中的“三种人”、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不思悔改的,不能提拔重用;其他犯有严重错误的干部中,坚持错误,表现不好的,也不能提拔重用。现在,一些有这样那样严重问题的人,通过各种关系,到了特区和沿海开放地区经商、办公司,有的还当上了经理、董事长,对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应当支持、保护。但对极少数通过经商拉关系、建立联系,进行非法活动的,应引起我们的重视,要加强对这些人的管理和监督。今后,对有严重问题和犯严重错误的干部要注意掌握他们的情况和动向,在使用、调动、出国、经商等方面,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出一些可行的政策、措施和对策,加强管理。

(三)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组织部是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职能部门,既要直接管理一部分重要干部,也要对整个干部队伍的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在干部审查工作中,我们可以对有关需要进行审查的具体内容以及某些政策、方法等,进行研究;对所属地区或部门的干部队伍状况,特别是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在经受“三个考验”中的政治立场、廉洁情况、道德品质、思想作风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在方法上要通过案件查处和典型调查,发现带有倾向性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这是加强干部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的有效措施。

(四)做好信息综合、交流工作,为正确使用干部提供依据。随着党和国家民主法制建设逐步健全和完善,对构成违纪违法行为的干部的审查处理,主要由执纪执法部门进行。为了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干部的现实表现情况,我们要加强同纪委、监察、人事、政法、审计等部门的联系,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互通情况,交流信息。从几个省在部分县、市(地区)试点的情况来看,通过同执纪执法、人事、信访等部门建立定期联系,及时掌握了犯错误干部的材料和干部违纪违法情况,对群众检举揭发的问题、线索,做到了心中有数,避免或减少了查、用脱节,用人失察的现象,为正确选拔与使用干部起到了较好的作用;对于加强有严重问题干部的管理教育,也很有好处,应当继续坚持下去。

(五)继续认真做好“文革”及其它历史时期遗留案件审理工作,做好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工作,处理建国前脱党人员党籍党龄问题。应当看到,这几项遗留任务的数量虽然比过去减少了,但有些问题的难度较大,如果稍有不慎,处理不当,就可能引起新的矛盾,出现新的问题。我们切不可有丝毫的马虎和松懈。为了维护政策的连续性和严肃性,要本着抓紧收拢的精神做好工作。既要防止按政策应该解决的也不给解决,又要防止草率从事,自行放宽政策,搞迁就照顾。总之,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确保善始善终。

各省(区、市)委组织部在研讨中认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干审工作着重抓好以上几点是必要的、可行的。做好上述工作,干审部门同执纪执法部门、同组织部门内各干部主管部门之间,虽有相同的方面,但在具体任务和工作的侧重点上又是有所区别的。只要相互密切配合,沟通信息,安排得当,部门之间的交叉、重复是可以避免的。关键是我们要主动处理好与有关部门的关系。从各地实

践的情况来看,凡属违犯党纪国法的案件,应按已明确的规定由纪检、监察及执法部门查处,需要我们配合的,应积极参加;在组织部门内部,对干部使用的把关是干部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干审部门应提供所掌握的情况,对需要干审部门审查的,干部管理部门应主动介绍情况,互相配合,共同搞好审查。在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干审工作,如何处理好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尚需在实践中进一步探讨摸索,经常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提高。

三、提高认识,努力实践,切实做好干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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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干审工作在新形势下应当抓什么、怎样抓,还缺乏经验。因此,一定要提高认识,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兢兢业业,努力把工作做好。

(一)要通过实践,努力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在以往多年干审工作实践中,我们创造并逐渐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如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历史地全面地评价干部的功过是非,正确执行党的政策,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以及对干部的审查结论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等等,这些基本原则,今后仍要继续坚持和发扬。但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究竟如何开展对干部现实表现的监督和审查,因为条件、任务、审查内容、工作对象等,都有了变化,确有许多新的问题有待我们去研究、探索,总结经验。这次会议以后,希望大家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按照小平同志重要谈话精神,积极探讨、研究,提出实际措施。大家的经验逐步丰富起来,我们再加以总结,做得好的可以向全国推广,做得不够的把它完善起来,使我们的思想更加明确,任务更加具体,方法更加妥当。总之,要在实践中认识和把握新的历史条件下干审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程序和方法,使干审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二)要注重工作实效,发扬干审工作的好传统。干部审查工作,历来是个极其严肃、而又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在多年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为党的政治路线服务,实事求是,认真执行政策,以及扎扎实实,严谨细致等好的传统。搞好经济建设,是全党的中心任务。任何一项工作,都要紧紧围绕这个中心来进行。有的同志认为干审工作似乎离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太远,不知如何为这个中心服务,工作中存在无所作为,甚至松劲厌倦情绪,这是不对的。我们应按照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挥新的作用。工作中要严格按政策办事,讲究工作方法,要内紧外松,多做少说,注重实效,克服形式主义。在对一些问题的提法上,要注意分寸,内外有别,一般不作公开宣传,避免在一些人中引起不必要的误解。有些同志似乎总觉得“审干”是“左”的产物,是“整人”。实际上,这是对干审工作缺乏全面了解的表现。在我们党的历史上,从四十年代初,党中央正式提出审干以来,从延安整风到建国初期,始终包括纯洁队伍和保护并正确使用干部这两个内涵。至于林彪、“四人帮”利用“文化大革命”迫害干部群众,造成了大批冤假错案,这已经不是我们党本来意义上的审干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重新确立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恢复干审机构,为几百万受迫害的干部平反,落实了政策。这一历史事实,更进一步说明,干审工作同“整人”决非是一个概念。某些人的错觉和思想认识上的偏见,应当澄清。

(三)要加强对干审工作的领导。这次提出的干审工作任务,与以前的工作相比,有很大不同。任务还是很艰巨的,要保证有一定的干审工作力量与之相适应。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的领导对这项工作要予以重视,列入议事日程,把它作为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措施来抓,切实加强领导。不要认为这项工作可以放松了,还是要抓紧。要把工作做得更细致一点,更扎实一点。要关心和支持干审部门的工作,要经常听取他们的汇报,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在有关干部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以及干部的提拔、任用上,要注意听取干审部门的意见,运用干审成果。这次会后,各地要根据会议的精神,进行研究,结合实际情况,做出具体安排。考虑到各地的情况不完全相同,对现在提出的几条任务一下子能承担起来的,就要全面承担起来,不能一下子承担的,逐步承担也行。有的地方提出“先易后难,逐步介入,不断理顺关系”。这也是一种办法。总之,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可以先搞调研、试点,然后逐步在较大范围试行。不宜一下子把摊子铺得太大。

从事干审工作的同志和组织部门的全体同志,当前要深入学习邓小平同志的重要谈话,加深对党的基本路线的理解,努力提高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要自觉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通过学习和实践来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分期分批地对干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理论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以适应新的任务的需要。

我们相信,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干审部门的工作一定能发挥更大的作用,取得新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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