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关于核定西藏自治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函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关于核定西藏自治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函
文物普查函〔2011〕1152号
制定机关: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6月15日

西藏自治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西藏自治区文物局: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你区普查领导小组的高度重视下,各地各部门密切配合、艰苦努力,已圆满完成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文物调查阶段的各项工作任务。

经过验收核定,你区共调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4277处(古遗址1379处;古墓葬516处;古建筑1543处;石窟寺及石刻587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242处;其他10处)。其中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3013处,复查不可移动文物1264处。另登记消失不可移动文物17处。

专此函告。


附件:《西藏自治区不可移动文物统计表》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