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第二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
关于确定第二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 国卫办家庭函〔2016〕1004号 2016年9月14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民政厅(局):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遴选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6〕511号)要求,经各省(区、市)卫生计生和民政部门推荐,现确定北京市朝阳区等40个市(区)作为第二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
各试点单位要结合实际,统筹各方资源,全面落实医养结合工作重点任务;要在各省级卫生计生和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部门协作、经费保障和人员保障机制,加强管理,确保试点取得积极进展,收到良好社会效果。
各省(区、市)要积极探索地方医养结合的不同模式,并积极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民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适时组织督导调研。
国家卫生计生委联系人:家庭司 郑春梅、蔡菲
联系电话: 010-62030589、62030599
电子邮箱: familydevelop@163.com
民政部联系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孙文灿、张晓峰
联系电话:010-58123275、58123258
电子邮箱:wencan.sun@163.com
附件:第二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名单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2016年9月14日
附件:
第二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名单
1.北京市:朝阳区
2.天津市:南开区、津南区、北辰区
3.河北省:邢台市、保定市
4.山西省:吕梁市
5.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6.辽宁省:辽阳市
7.吉林省:长春市、公主岭市、梅河口市
8.黑龙江省:伊春市
9.上海市:松江区
10.江苏省:南京市
11.浙江省:温州市
12.安徽省:合肥市
13.福建省:漳州市
14.江西省:抚州市
15.山东省:威海市
16.河南省:濮阳市
17.湖南省:岳阳市
18.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
19.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20.海南省: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
21.重庆市:沙坪坝区
22.四川省:德阳市、广元市
23.贵州省:遵义市
24.云南省:昆明市、曲靖市、西双版纳州
25.陕西省:西安市
26.甘肃省:陇南市
27.青海省:海南州
28.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2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