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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不得随意印发“十五大”报告和新党章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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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不得随意印发“十五大”报告和新党章的紧急通知
新出图〔1997〕846号
1997年9月1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

目前,有些地方和部门拟安排印发“十五大”报告和新党章。党代会文件和党章的出版印发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新闻出版署1991年4月2日《关于出版党代会、党中央全会和全国人代会文件及学习辅导材料的暂行规定》〔(91)新出图字第276号〕明确规定:“党的代表大会、党的中央全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文件只能由人民出版社出版。”在党的“十五大”即将召开之际,特重申如下:

一、党的“十五大”通过的文件,特别是大会通过的“十五大”报告和新党章,只能由人民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单位一律不得安排。各地方人民出版社,可向人民出版社租型。

二、任何非出版单位都不得印发“十五大”文件,特别是“十五大”报告和新党章,违者将依据《出版管理条例》予以查处。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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