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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干部不再兼任经济实体职务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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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干部不再兼任经济实体职务的复函
国办函〔1985〕89号
1985年11月1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干部

不再兼任经济实体职务的复函

国办函〔1985〕89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政发(1985)110号文《关于我省党政机关干部兼任经济实体职务的请示》收悉。关于你省党政机关干部兼任经济实体职务的问题,中办发(1985)41号文已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干部不兼任各类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的职务的原则,同样适用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还提出:“在辞去合作企业职务时,要和外商讲清楚,以取得对方的谅解,并另选派能与之合作的人员去任职”。请认真按上述规定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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