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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下半年和2019年第一季度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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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下半年和2019年第一季度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
环办环评函〔2019〕913号
2019年12月16日
发布机关: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网站

关于2018年下半年和2019年第一季度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

环办环评函〔2019〕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各相关单位和人员: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环评审批业务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我部组织开展了2018年第三、第四季度和2019年第一季度环评文件常态化技术复核工作,共涉及28个省(区、市)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审批部门审批的308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现将复核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函告如下:

经复核,发现6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质量问题,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环境保护目标遗漏或者与建设项目位置关系描述错误、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等问题。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对上述环评文件相关的6家编制单位及6名编制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和失信记分5分,相关失信记分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上述环评文件相关的3名编制人员责令限期整改六个月,相关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限期整改期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计算,整改期间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作为编制主持人或者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环评文件相关审批部门应当针对复核发现的问题,加强后续监管,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项目建设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具体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情况详见附件。

附件:2018年下半年和2019年第一季度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12月16日

(此件社会公开)

附件

2018年下半年和2019年第一季度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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