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规定(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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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规定(暂行)
1998年11月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及时妥善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保障自治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关系调整的顺利进行,维护自治区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暂行)。

第二条  本规定(暂行)所称的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群体性行为。

第三条  凡在本自治区境内发生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处置原则

第四条  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根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危害程度,适时出动警力,采取相应措施,分类处置。

第六条  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要讲究政策、策略和方法,争取处置工作的主动权。本着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的原则,着力于矛盾的疏导、化解工作,避免矛盾激化,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初始阶段。

第七条  在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过程中,要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团结、争取、教育大多数群众,孤立打击少数为首的违法分子。

第八条  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治安事件,要快速反应,依法果断处置,力争把损失和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要严防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趁机制造事端,破坏社会政治稳定。

第九条  需异地拘捕犯罪嫌疑人的,要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协助配合。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十条  公安机关接到发生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现场指挥员由发生事件当地的公安局长担任。涉及两个地区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由两地共同的上一级公安局局长担任。

第十二条  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现场的指挥员,按照当地党委、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的指令,行使下列职权:

(一)迅速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或平息事态,疏导交通,恢复生活、生产秩序。

(二)统一调用各警种警力、装备、交通工具、通信工具等。

(三)在地处偏远,交通、通信不便等情况下,对于严重危及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可以先行依法处置,然后将详细处置过裎和结果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公安机关内部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工作。

(一)社会面上发生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由发生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处置,交警负责维护交通秩序,技侦部门负责取证,警卫部门负责警卫目标的安全,文保部门负责首脑机关的安全,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国人的管理,其他有关业务部门积极配合。

(二)因宗教、民族问题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由治安部门负责现场处置,政保部门负责做好宗教、民族上层人士的工作,共同疏导化解矛盾,平息事态。对乘机搞民族分裂活动和利用宗教挑起事端的少数敌对分子,要严密监控,及时制止其非法活动,适时依法打击。

(三)发生在企业内部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由公安机关经保部门负责协助责任部门、单位进行处置,其他有关业务部门配合。

(四)发生在党政机关、大专院校内部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由公安机关文保部门负责协助责任部门、单位处置,其他有关业务部门予以配合。

(五)发生在农村牧区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由发生地公安局负责处置,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调查取证,依法处理。

(六)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指挥调度工作由公安机关信息指挥中心负责,同时负责群体性治安事件情报信息的传递工作。

(七)处置工作需调用武警部队时,按有关审批程序办理。

第五章 处置程序

第十四条  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在一般情况下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围观人员立即离开现场;

(二)责令聚集的人员在限定时间内离开现场;

(三)对超过限定时间仍滞留现场的人员,可以使用各类必要的非杀伤性警械强行驱散;

(四)对经强行驱散仍拒不离去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五)对于非法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用于非法宣传、煽动的工具及标语和传单等物品,予以收缴。

第十五条  在处置规模较大、情况紧急的群体性治安事件时,可以采取下列管制措施:

(一)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未经检查和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

(二)设置警戒线,划定警戒区域;

(三)实行区域性交通管制。

第十六条  在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条例》的规定予以还击:

(一)执行拘留,遇有以暴力抗拒、抢夺武器行凶等非法情况,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时;

(二)违法分子以暴力破坏社会秩序,危及人民生命安全,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时;

(三)人民警察保卫的对象、目标,受到暴力侵袭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袭的紧迫危险,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时;

(四)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遭到违法分子的暴力威胁,非使用武器不能自卫时。

使用武器时,如果违法分子中止犯罪或者停止反抗确有畏服表示,应停止使用武器。使用武器时,应当避免伤及无辜。

第十七条  在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时,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取证,为依法处理提供证据。

第十八条  被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拘留的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审查,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群体性治安事件一经平息,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救治受伤人员,清理现场遗留的标语、传单和其他物品,及时拆除路障,恢复交通,解除现场管制,迅速恢复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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