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责任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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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责任制规定
内政发〔2020〕20号
2020年12月8日
发布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有效期:2021年1月1日至今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落实工作责任,提高决策执行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全过程。

第四条  建立健全决策机关统一领导、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单位协助配合的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机制。

第五条  决策机关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决策事项需要两个及以上单位执行的,应当明确牵头执行单位。

第六条  决策执行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本系统)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

第七条  决策机关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相关部门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工作。

第八条  决策机关应当将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范围,实施常态化跟踪检查,及时掌握执行进度、效果及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十条  决策执行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承担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决策机关和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将重大行政决策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纳入政府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或者法制宣传培训内容。

第十二条  决策执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将履行重大行政决策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执行单位及其负责人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

第十四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  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时,承担具体评估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决策机关要求作好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全过程记录制度,加强档案管理,依法保存决策执行中的资料信息。

第十八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将决策执行情况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应当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投诉,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执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约谈,并对决策执行单位进行通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一)履行牵头、配合等职责不力的;

(二)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的;

(三)发现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

(四)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中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复核、申诉。

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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