冕寧縣人民政府接管縣內機關、法團、學校的訓令
外观
冕寧縣人民政府訓令 秘 字 第 001 號 1950年4月12日 |
原行文為豎排。 |
受 文 單 位 : 縣 屬 機 關 、 法 團、 學 校
一、本縣解放以後,人民政府業經建立,所有本縣各機關、法團、學校接管事宜,亟 應開展,切實推動辦理。
二、凡舊政府設在本縣之機關、法團、學校,無論其為省級、縣級,一律統由本縣 人民政府接收後分別處理。
三、各機關、法團、學校於奉文後,即應將各該實有員役設置及本年經費收支概況,連同財產、公物、槍彈等項,逐一造具清冊,分列類別,報由本府查核接管,若機關有 特殊事業、特殊經營,以及工作計划、工作報告者,應專案呈報。
四、各機關、法團、學校,如已成立而未開展業務者,或成立開展業務而中途停頓 或倒閉者,應專案詳細呈報其原因及經過情形,報由本府查核,聽候接收處理。
五、各機關、法團、學校辦理交代人員,准報請本府遵照規定,酌量發給津貼。
六、以上各項,仰於文到五日內,切實遵照辦理,報請查核,以便接管,若有偽造、 隱匿等情形,一經查覺,定予嚴懲不貸!
此令
縣 長 鄧明鴻
副縣長 穆生榮
公元一九五○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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