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冕寧縣人民政府接管縣內機關、法團、學校的訓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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冕寧縣人民政府訓令
秘 字 第 001 號
1950年4月12日
原行文為豎排。
受 文 單 位 : 縣 屬 機 關 、 法 團、 學 校

一、本縣解放以後,人民政府業經建立,所有本縣各機關、法團、學校接管事宜,亟 應開展,切實推動辦理。

二、凡舊政府設在本縣之機關、法團、學校,無論其為省級、縣級,一律統由本縣 人民政府接收後分別處理。

三、各機關、法團、學校於奉文後,即應將各該實有員役設置及本年經費收支概況,連同財產、公物、槍彈等項,逐一造具清冊,分列類別,報由本府查核接管,若機關有 特殊事業、特殊經營,以及工作計划、工作報告者,應專案呈報。

四、各機關、法團、學校,如已成立而未開展業務者,或成立開展業務而中途停頓 或倒閉者,應專案詳細呈報其原因及經過情形,報由本府查核,聽候接收處理。

五、各機關、法團、學校辦理交代人員,准報請本府遵照規定,酌量發給津貼。

六、以上各項,仰於文到五日內,切實遵照辦理,報請查核,以便接管,若有偽造、 隱匿等情形,一經查覺,定予嚴懲不貸!

此令

縣 長 鄧明鴻

副縣長 穆生榮

公元一九五○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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