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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妥速審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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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妥速審判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99 年 4 月 23 日 制定14條
第5條第2項至第4項自公布後2年施行;第9條自公布後1年施行;其他條文自99年9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0990012198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九年九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99 年 5 月 19 日公布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1920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4 條;其中第 5 條第 2~4 項自公布後二年(即一○一年五月十九日)施行;第 9 條自公布後一年(即一○○年五月十九日)施行;其他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修正第5, 7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4 日公布2.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131號令修正公布第 5、7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6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30015667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三年六月六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修正第5, 14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9 日公布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60041號令修正公布第 5、14 條條文;第 5 條第 3 項自修正公布後一年施行;第 5 條第 5 項之刪除自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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