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愷丁鴻孰賢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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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愷丁鴻孰賢論
作者:蘇軾 北宋
本作品收錄於《東坡全集‎

論曰:君子之為善,非特以適己自便而已。 其取於人也,必度其人之可以與我也。 其予人也,必度其人之可以受於我也。 我可以取之,而其人不可以與我,君子不取。 我可以予之,而其人不可受,君子不予。 既為己慮之,又為人謀之,取之必可予,予之必可受。 若己為君子,而使人為小人,是亦去小人無幾耳。

東漢劉愷讓其弟荊而詔聽之。 丁鴻亦以陽狂讓其弟,而其友人鮑駿責之以義,鴻乃就封。 其始,自以為義而行之,其終也,知其不義而復之。 以其能復之,知其始之所行非詐也,此範氏之所以賢鴻而下愷也。 其論稱太伯、伯夷未始有其讓也。 故太伯稱至德,伯夷稱賢人。 及後世徇其名而昧其致,於是詭激之行興矣。 若劉愷之徒讓其弟,使弟受非服,而己受其名,不已過乎?丁鴻之心,主於忠愛,何其終悟而從義也。 範氏之所賢者,固已得之矣,而其未盡者,請得畢其說。

夫先王之制,立長所以明宗,明宗所以防亂,非有意私其長而沮其少也。 天子與諸侯皆有太祖,其有天下、有一國,皆受之太祖,而非己之所得專有也。 天子不敢以其太祖之天下與人,諸侯不敢以其太祖之國與人,天下之通義也。 夫劉愷、丁鴻之國,不知二子所自致耶,將亦受之其先祖耶?受之其先祖,而傳之於所不當立之人,雖其弟之親,與塗人均耳。 夫吳太伯、伯夷,非所以為法也,太伯將以成周之王業,而伯夷將以訓天下之讓,而為是詭時特異之行,皆非所以為法也。 今劉愷舉國而讓其弟,非獨使弟受非服之為過也,將以壞先王防亂之法,輕其先祖之國,而獨為是非常之行,考之以禮,繩之以法,而愷之罪大矣。

然漢世士大夫多以此為名者,安、順、桓、靈之世,士皆反道矯情,以盜一時之名。 蓋其弊始於西漢之世。 韋玄成以侯讓其兄,而為世主所賢,天下高之,故漸以成俗。 履常而蹈易者,世以為無能而擯之。 則丁鴻之復於中道,尤可以深嘉而屢嘆也。 謹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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