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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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1989年5月20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9年/第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编辑]

(第1号)

根据李鹏总理签署的国务院关于在北京市部分地区戒严令,为迅速制止社会动乱,维护首都正常的工作、生产、教学、科研、社会生活秩序,北京市人民政府特发布此令:

一、自1989年5月20日10时起对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石景山区、海淀区、丰台区、朝阳区实行戒严;

二、在戒严期间,严禁游行、请愿罢课、罢工和其他聚众妨害正常秩序的活动;

三、严禁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制造和散布谣言,进行串联、演讲,散发传单;煽动社会动乱;

四、严禁冲击党政军领导机关,严禁冲击广播、电视、通讯等重要单位,严禁破坏重要公共设施,严禁打、砸、抢、烧等一切破坏活动;

五、严禁骚扰各国驻华使馆和联合国驻京机构;

六、在戒严期间,发生上述应予禁止的活动,公安干警、武警部队和人民解放军执勤人员有权采取一切手段,强行处置。

以上各项,望全体市民遵照执行。

长 陈希同

198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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