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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塘先生文集/卷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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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四 南塘先生文集
卷二十五
作者:韓元震
1765年
卷二十六

雜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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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禮源流疑錄丁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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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文小註。家禮集說云云。

集說剗削家禮舊文。悉從己意。妄肆甚矣。此皆在上敎導之使然。惜哉。

通禮小註。沙溪曰云云。

通禮。謂吉凶通行之禮。沙溪說恐未然。或曰。上下通行亦誤。

祠堂章註。朱子說廟面東向坐。

面疑當作內。恐是字相似而誤也。

爲四龕註。設香卓於堂中補註云云。

曰於堂中則共設一卓明矣。朔參時祭。焚香降神。通行一次。則各設何用下告事條。有所告之龕別設香卓之文。則尤見其本不各設矣。

朱子說。魯季友。乃桓公別子所自出。

所自出三字。是大傳本文。故朱子仍用之。然朱子又以大傳此三字爲衍。則於此亦當爲衍矣。

小註語類云云。大傳本註云云。

朱子說。又有以下自爲一說。與大傳本文不同。小註語類說及大傳本註兩條。皆解大傳本文。而附見於朱子說下。故與朱子說牴牾。大傳說。以公子兄弟相宗而言。盖公子不得宗其君。故君命一人爲宗。以領公子。而諸公子宗之。有嫡有庶。則庶宗其嫡。百世不遷。不復立庶長爲小宗。所謂有大宗而無小宗也。皆庶則宗其庶長。五世卽遷。所謂有小宗而無大宗也。只有一人。則無他兄弟宗之。所謂無宗。亦莫之宗者也。朱子說。又有以下以公子子孫相宗而言。皆嫡則皆爲別子。而百世不遷其宗。所謂皆嫡則不立小宗也。無嫡則皆不得爲別子。而五世卽遷其宗。所謂無嫡則不立大宗也。所謂有大宗而無小宗。有小宗而無大宗。其說雖同。而其所以爲說則不同矣。大宗小宗之說。大槩有三。別子爲祖。則其嫡子繼之者。爲大宗而百世不遷。別子之庶子爲祖。則其長子繼之者。爲小宗而五世卽遷。此一說也。公子之兄弟有嫡有庶。則庶宗其嫡。百世不遷。所謂有大宗而無小宗。皆庶則宗其庶長。五世卽遷。所謂有小宗而無大宗。此一說也。公子之兄弟皆嫡則皆爲別子。而繼之者皆爲大宗。皆庶則皆不得爲別子。而繼之者皆爲小宗。此又一說也。前二說皆出大傳。而一以繼別之宗言之。一以公子之宗言之。後一說。乃朱子於大傳說外。又推出此一說。盖以公子兄弟中嫡庶二宗而言也。宗有是三說之不同。而學者混淪看之。故患其多窒而難通也。朱子此說中自大傳云以下。至以降而言也。以繼別之宗言也。自魯季友以下。至滕謂魯宗國。以公子之宗言也。自又有以下。至不立大宗。又於前二說之外。別說一義也。前二段。以大傳云者起頭。則皆釋大傳之說也。後一段。以又有二字起頭而更端言之。則可見於大傳說外。又有此一說也。朱子答董叔重書。論公子之宗繼別之宗。意極明備。當與此參看。○又按語類。言人君有三子。一嫡而二庶。則庶宗其嫡。是謂有大宗而無小宗。一嫡二庶。固當如此。若有衆嫡。則次嫡以下。亦當宗其長嫡一人。百世不遷。與衆庶無異。此魯之爲兄弟之宗國也。此與衆別子俱爲大宗之祖。各爲一說矣。此云長嫡次嫡。卽指衆別子中長次也。若從嗣君世子而言。則此云長嫡。卽嗣君世子之次嫡。而此云次嫡。又是次嫡之次也。

小註。程子曰。別子爲祖云云。

程子說。於義未通。

大傳云云。

公子是也一句。總結上文。可見公子有是禮。而他族則無之也。

公子之公

上以公子有宗道起頭。下以公子之宗道結辭。則中間公子之公字。似亦是宗字之誤。盖曰公子有宗道。所謂公子之宗。爲其庶宗其嫡。此爲公子之宗道也云也。註說以公子之公。爲公子之嫡兄弟爲君者。一句自爲一說。而上下無所繫屬。恐不成文義。

喪服小記。爲殤後者以其服服之。

宗子殤死。庶子承其後而升爲嫡奉宗祀。故曰爲殤後。非謂與殤爲後爲父子也。故以其本服服之。陳註本無可疑。

旁親班祔小註。退溪曰云云。

祔註云云。本非有異於本註坐次也。盖謂小祭祀時。祔位在龕中。分男女相向。大祭祀時。就堂上分男女相向。所謂祔祭有二也。大祭時儀。本註已詳故不言。小祭時儀。本註無所言故特言之。

祔祭旁親者。右丈夫左婦女。

男女分祭。則夫婦有不得合食者。於人情有不安。時祭條只曰尊者居西。無分男女之文。

小註朱子說。爲僧無後。固當祭之。

爲僧無後者雖祭。不可祔食於廟中。生時出家。則死當別於族矣。

正至朔望則參小註。鄭道可曰獻禮云云。退溪曰云云。

參則禮簡。故主人皆自行之。祭則禮繁。故執事贊之。

準禮舅沒則姑老小註。語類曰。七十老而傳云云。

老而傳。子代父行事也。改題遞遷。是存亡易世事也。代父行事則可。而父在易世則不可。本不可作一事行之也。父有廢疾。子代之執喪。義亦同此。朱子與趙丞相論祧廟書曰。今太上聖壽無疆。方享天下之養。而於太廟。遽虛一位。略無諱忌。何禮也。此可爲傳重而不遞遷之證。

劉氏璋說小註。或問朔望之參云云。退溪答曰云云。

朔望之參。非專爲展己思慕之誠。自時祭殺而爲節祀。節祀殺而爲朔參。則實爲薦獻香火之數擧也。不可以己之有故而直廢之也。主人有故。則主婦子弟代行。情禮當然。有何可疑乎。至於墓祭。子孫不得親行。則守墓之僕代行。亦無不可。古有冢人爲尸之禮。其爲之代奠。又何不可哉。古人制爲祭祀香火之禮。本爲奉先。所謂事亡如事存也。事存爲親。非爲子之展誠也。則事亡可知也。此制禮之本意也。須先識制禮之本意然後。可以論禮矣。

俗節則獻以時食註。七月十五日用浮屠云云。

七月十五日。卽上文所謂中元。所謂某不用。非謂不用是日祭之也。謂不用浮屠設素饌之禮也。

有事則告小註。朱子致仕告家廟文。藐孤孫鑑屬之奉祀云云。

先生嘗曰。今法長子死則主父喪。用次子不用姪。盖宋時喪祭之制。皆用弟及之禮。雖以伊川。亦奉太中之祀。不立明道子爲後。先生嗣子旣亡。二子在焉。則自世俗觀之。疑於弟及。故先生預爲定議。立孫爲嗣。屬之奉祀。政所以正俗失而復古禮。其意甚微。不專在於老傳家事而已也。至於廟中改題遞遷之禮。乃是存亡易世之事。與此代行奉祀。其義自別。本不以屬其奉祀而幷擧此禮也。後人不識此意。或疑其幷行遞遷。誤矣。

深衣黑緣小註。儀節玉藻袷二寸。緣廣寸半云云。

玉藻緣廣寸半。不分領與裳袂。丘氏說良是。鄭時晦引陳註以非之。恐自考之不詳也。陳註乃家禮以後說。則固不足據以爲古。然深衣本文純邊廣各寸半。通指一衣之緣邊。初無領與裳袂之殊。故陳註緣襟傍及下各廣寸半。政釋純邊之意。而所謂緣襟傍。其指領緣。又不啻分曉矣。然則其下袷廣二寸之云。又是別說。袷廣與玉藻註袷曲領廣二寸之說同。非指袷緣之廣也。陳註本與丘說無異。而鄭說據陳攻丘。何其誤也。玉藻深衣皆言緣廣寸半。不言領與裳袂之殊。則領緣之同於裳袂。此可見矣。然則家禮領緣二寸。豈或家禮不用袷。只以黑緣兼袷而用之。故改從袷之廣耶。○又按儀節。衣身前加四寸長。後加一寸長而皆斜修之。又從白雲朱氏說。衣身上別加內外兩襟。外襟綴裳四幅。內襟綴裳二幅。旣與家禮不同。又於古制無考。而其制偏斜奇仄。不正不齊。朱子所謂詭異不經。近於服妖者。殆謂此類耳。今以家禮本文爲主。而續袵鉤邊。用朱子晩年定論。曲袷二寸。緣廣寸半。用玉藻舊文以補之。則其制旣正。且合古義。特後人未之深考耳。衣全四幅。以象四時。裳爲十二幅。以象十二月。衣四幅各綴裳三幅。四時各統三月也。袂圓應規。而袂口布外。別緣成方。圓中含方也。兩袂相合爲圓。則兩緣相値爲方。其爲圓中含方。尤易見矣。曲袷應矩。而兩襟垂下。繞項成圓。方中含圓也。曲者爲方。曲袷爲方。如曲尺爲方。曲袷半方。又與圓袂半規相當矣。此盖圓出四角而爲方。方沒四隅而爲圓。而方圓相生也。負繩應直而下接準平。下齊應平而上承繩直。此又直者橫而爲平。平者立而爲直。而平直相生也。禮記,家禮。俱無小帶之文。則是無小帶也。不綴小帶而兩襟垂下。衣制寬大。自相交掩。大帶申束。衣不散開。服之於身。前後左右秩然正齊。規矩繩準各自呈形。豈不是天然自成之法象乎。比之朱,丘二氏之所製裁。用人巧制成偏仄者。不可同日而論矣。曲袷別用布一條。裁入兩襟而加之。其廣二寸。不言其長。長與衣身齊也。規矩繩準。本自具於衣制之中。不設曲袷。則衣無應方之制。兩襟相交。亦見其圓。未見其方也。家禮方領其文不明。不得不以玉藻說補之也。深衣篇制十有二幅。略觀語勢。似乎指一衣所用之幅。而丘氏之說。曲袷一條以當一幅。加襟兩片。又當一幅。皆涉苟且。龜峯之說。衣身二幅之中屈。分當四幅。衣袂二幅之中屈。只爲二幅。亦非自然。衣身兩傍。各綴一幅爲袂。其長僅能齊手。深衣篇本文。上言袂之長短。以反屈及肘爲限。則其不限幅數之用。亦已明甚矣。上文旣如此。則其下所謂制十有二幅者。不指其裳而何。世之觀文字者。各以其意之所便。驅率爲言。只據一二句語之疑似者。而不復舒究其全文文義之所在。殊可惜也。

冠禮勒帛彩屐小註。丘氏云云。

勒帛。以帛束脛至膝者。彩屐。以彩帛爲鞋也。勒帛非𮖐足之物。而又與彩屐各爲一物也。喪禮有履有襪。又有勒帛。勒帛之別爲一物。可知矣。丘氏以勒帛爲𮖐足。而又與彩屐合爲一物。恐誤。

冠者再拜升席。南向受盞小註。集說云云。

冠者本無受酒復拜之禮。集說手分撰出。固已妄矣。其謂賓答拜。不宜立視者。尤不成說。賓主一拜一答禮也。賓答而主人不敢立視。則凡拜。皆將主人兩拜。而賓一答耶。

士冠禮每曲揖註。將東曲將北曲云云。

宗廟在正寢之左。外門在正寢宗廟之中間。始入外門東行。乃至宗廟之前。故曰將東曲。旣至廟前。又北行入廟門。故曰將北曲。

婚禮內則女子有故。二十三年而嫁小註。大傳問答云云。

二十而遭喪。二十二而服闋。故二十三而嫁也。雖父在母亡。亦以心喪終三年。故並云父母喪也。旣言三年之喪旣闋而後嫁。則連喪六年。自當推知。不待復言也。父服未闋。母卒服朞。禮經無文。雖使服朞。亦將心喪終三年。心喪之中。不可嫁娶。則二十四而嫁之說。終有所不通。先生所答。不正其失。豈偶未詳耶。

婦從者小註。士婚禮女從者云云。

家禮婦從者。以壻家女僕爲之。士婚禮女從者。姪娣從嫁者也。二者不同。源流所引。多如此。以之參攷則可。而以之解釋本文則不可。讀者詳之。

曾子問。壻之父母死。女之家亦使人吊。父喪稱父。母喪稱母。

父喪母喪。壻之父母。稱父稱母。女之父母。盖父喪。稱父命而吊之。母喪。稱母命而吊之。

喪禮疾病遷居正寢小註。會成馮氏云云。

遷居正寢。只曰疾病。則非謂臨絶之時。旣遷。亦未必皆死也。君子貴正其終。馮說不可從。

里尹主之小註。葉味道問答云云。

嫁而返歸者。其喪之當與在室者同。里尹主之者。不絶於夫家者也。然夫家無族。則不得不祭於本宗。

訃告親戚小註。丘氏云云。

丘氏訃告稱哀子。亦非家禮本意。不可從。

襲小註。沙溪說云云。

悉去病時衣云云。謂悉去舊衣不用而改用新衣也。非謂至是而始去舊衣。亦非謂所設襲衣之外。又用新衣也。大槩言其去舊用新之意。恐不必泥看。

侍者卒襲小註。退溪,沙溪,寒崗說云云。

服中死者喪服。至其所喪喪畢而後撤。似宜。然練祥時去絰易服等事。一如生時。亦太拘執。此等處正當從略處之。存其大綱而已也。

不作佛事小註。退溪,沙溪,龜峰說云云。

以文勢觀之。沙溪說似長。無知之鬼。因上豈復知之語而謂之耳。

執友親厚之人入哭小註。儀節云云。

家禮無拜賓之節。爲其難行也。丘儀添入。恐不可從。

具括髮麻小註。備要補環絰襲絰云云。

親死數日之內。易服環絰。括髮襲絰。節文太繁。家禮略去環絰襲絰二節。恐不可改。

喪服小記。爲母括髮以麻。免以布。

斬衰括髮麻。齊衰免布。家禮別之。不可復合。士喪禮主人括髮。衆主人免。亦分言之。未甞言一人幷行兩事。則小記之說。不知何所本也。

小註山陰陸氏云云。

袒括髮一人。陸說甚誤。士喪禮衆主人。鄭註以爲齊衰以下。

掩圖

掩以邊幅當額前𮖐之。圖以析末處當額前。誤矣。

憑尸圖

括髮髽。在憑尸之後。又於別室。圖於憑尸之時已括髮髽。誤矣。

喪大記。君拜寄公國賓云云。

國賓下當句。大夫士下句誤。盖言君拜寄公國賓而不拜臣。大夫士無不拜。而於卿大夫則拜於位。於士則旁。三拜。君之夫人。亦拜寄公夫人而不拜臣妻。大夫之內子,士之妻無不拜。而於命婦則特拜。於衆賓則泛拜於堂上。衆賓非命婦者也。註說專以君與夫人言之。恐誤。此盖言主人拜賓之禮。而君與大夫士有不同。非專爲君之拜賓而言也。

大斂小註。丘氏曰家禮小斂條云云。

家禮。以大斂入棺合爲一節。盖從簡也。大斂一節。當依丘說補入。

成服。三月服制同上小註。喪服疏云云。

高曾祖父母之服。亦在此內。然高曾祖父母之外。皆是義服。故疏言義服。擧全數也。

楊氏說下小註。退溪云云。

家禮。婦人用極麤生布。爲大袖長裙盖頭。退溪謂家禮本文。亦未見三物之文。不知何謂也。又云只依丘氏禮爲宜。丘禮非古非今。半上落下。若不能盡從古制。爲衰裳絰帶之制。則不如且從家禮之爲猶有據也。

小註備要成服之具云云。

家禮。婦人服制。與禮經不同。備要兩存之。男子服制。旣用古制。則婦人不可獨異。當以禮經爲正。

斬衰三年小註。備要嫡孫父卒爲祖云云。

嫡孫父卒爲祖。代父之服也。代父之服。所以代伸父孝也。非有死其親之嫌也。故嫡子未終喪而亡。若在葬前小祥前。則父喪旣成服。卽當受祖之服。不可使祖喪一日而無主也。雖在小祥後。亦當代服以終餘日。又不可使祖喪無終也。祖先死而父死。猶宜如此。况父先死乎。若謂父死未殯而不代服。小祥後餘日無多而不繼服。是眞死其親而忘其祖也。父不能終孝於祖。而子不爲之代伸其孝。則是所謂死其親也。祖喪無主。使其祖有後而無後。則是所謂忘其祖也。死親忘祖。罪孰大焉。父在服母朞。爲父而屈也。服已屈於父在之時。而遽欲伸於父死之後。則實有死其親之嫌。故母服未畢而父死。仍服朞。不敢死其親之義也。與上嫡孫父卒服祖。義自不同矣。然禮經只言父卒則爲母。而不言父卒三年之後爲母。則疏說父卒三年之內。母卒服朞者。推之未免太過。父卒則爲母則字。尤見其父卒卽爲母。而未見其爲緩辭也。疏說反謂則字。欲見其父卒三年之內。母卒仍服朞者。字義文勢。果可如此看否。父統雖尊。母恩亦重。死生大變。不可強諉。而以父之旣卒。降母之後死。於父未爲孝。而於母徒爲薄。則未知於孝子之心安乎否也。而舍禮經之明訓。從疏說之無據。亦未知其何說也。且父卒三年之內母死者。母喪葬祭。不可以父爲主而子自主之。則至於服制。何獨以父爲主而降子之服乎。父卒而後母死者。不論父卒三年之內外。而服母三年。似無可疑矣。或曰。父祖死在同時。則成服何先。父母死在同日。則母之朞三年。當何所定乎。此尤禮意之精微難决者。然以意度之。承祖之重。在於父亡。則先服父喪而後代祖服可也。爲母三年。父卒乃伸。而父在一日。卽母所屈。則雖在同日之內。母死先於父則服朞。後於父則三年。似亦可也。此只據禮令父卒爲祖父卒爲母之文。可如此處之而無他考證。未知如何也。

小註備要。爲所後父。立後於三年內云云。

練而後來後者。追制其服。以盡三年。固當如通典之說。而几筵仍設不撤。又盡追服之三年。亦似未安。几筵恐當於喪出再朞而撤。仍設虛位於靈座故處。或廬於墓側。朝夕哭臨。以終餘日。練祥禫變除之節。亦不設祭。哭而行之。似可耳。

齊衰三年小註備要。父死未殯而母死云云。

父未殯。服祖周之說。甚誤。不可引以爲據。父未殯母死。亦當三年。

曾子曰小註。臨川吳氏云云。

子游所問之慈母。卽孔子所答之母也。夫子豈有所答而非所問者。吳說誤矣。

杖朞小註備要。嫡孫父卒祖在。爲母云云。

祖不壓孫。恐當服母本服。祖在不降父。則母不可以獨降。

備要爲妻喪服註。父在則不杖云云。

同宮之喪。父爲主。異宮之喪。不爲主。庶子爲妻杖。異宮也。父在父爲主。同宮也。古者命士以上異宮。故大夫不主庶子之妻喪。後世無同宮異宮之制。則父在。皆爲主矣。

檀弓小註。大傳朱子曰云云。

孔子之使伯魚喪其出母。旣非禮之正。而汚隆之說。亦無所當。先生所謂檀弓所記必有失其傳者。恐當爲定論。孔子不知父墓。亦檀弓所記。則其有失傳。可知矣。先生又以子思說爲可疑者。子上若是嫡長子。則固當不喪出母。而若非嫡長子。則又當爲出母朞。不可槩以不爲伋妻者不爲白母斷之也。子思之答。不以爲父後爲言。而却以不爲伋妻爲言。故謂之可疑云也。下語類二條。皆釋汚隆之義。故與大傳不同。而終有所說不去者。當以大傳爲正。

不杖朞。無夫與子者小註。疏云云。

無夫與子者隨其夫。祔食於宗子所主之祖廟。何謂無祭主也。哀其無至親以爲喪主而不忍降也。

其降服。則嫁母,出母爲其子。

嫁母,出母爲其子。是服其本服。其在降服條未詳。恐當在妾爲子之下。

小註備要按喪服疏。無夫與子者云云。

無夫與子者。非見絶於夫家者。旣爲夫斬。而又爲父斬。是二斬也。

大功小註。楊氏復云云。

子服父母三年。而父母爲長子三年。則婦服舅姑朞。而舅姑爲嫡婦朞。何疑也。加隆於嫡。所以尊祖。故無嫌於尊卑之同服也。

爲本生舅姑小註。退溪,沙溪說云云。

爲人後者。爲其私親。降一等。旣升舅姑服三年。則出後於人者。自當降一等服朞。父母舅姑之喪。夫婦旣同。則心喪亦當同之。

崇奉私親

爲人後者爲之子。不得復顧其私親。先儒之說已備。今不待更論。或曰。國君之父。有廢疾不得立。或父早死不得立。而孫繼祖而立者。亦不得稱其父爲父。而不得爲三年。如爲人後者耶。曰。父旣不得立而爲君。則固不可追加尊號。享之宗廟。至於稱之爲父而喪三年。不可同於爲人後者也。何以知其然也。邦家之禮。以君臣爲主。而世數之計。以傳國爲序。故其未傳國而爲君者。不得計世入廟。而其繼世之君。雖不以父子相繼。其傳世承統。一如父子之體。盖以君臣之分而包父子之道也。至於父子之名則不可苟焉。而又不可以無所稱焉。以孫繼祖。旣不可名之爲父子。又不得名之於其父。則是無所稱於父子矣。無所稱於父子則無父子矣。無父子則不得爲人矣。不得爲人。而可以君天下國家也哉。夫子所謂正名。正其父子之名也。不父其父。而名其祖爲父。與其無所名於父子。其可謂正名乎。若是而不非。夫子何以不爲衛君耶。適孫繼祖則然矣。而其他相繼不以倫序者。亦將不同於爲人後者耶。曰。嫡孫繼祖。猶不可以名之爲父子。則其他相繼不以倫序。若祖繼孫叔繼姪兄弟相繼者。又豈可以名之爲父子耶。旣不可名之於所繼。則又不得不名之於所生矣。旣不可改其父母之稱。則又不得降其父母之服矣。漢宣稱其所生爲皇考。程子非之。何也。以其所稱。不止於考。而尊爲皇考。又爲之立廟。則是以小宗而合大宗也。故非之。古用皇字。乃大字之義。則漢宣所稱皇字。安知非此耶。漢承秦制。其用皇字。皆是皇帝之皇。如太上皇皇太子之類是也。魏因於漢。而魏主叡詔諸侯入奉大統者。不得稱其考爲皇。不禁其稱考。而禁其稱皇。晉承於魏。而晉元帝詔琅邪恭王。宜稱皇考。賀循曰。禮子不敢以己爵加於父。乃止。則其前之稱皇考。可知矣。况始稱悼考。而有司復言宜稱尊號曰皇考。則其爲皇帝之皇明矣。程子若幷以稱考爲非。則亦恐考禮未詳。朱子嘗言伊川考禮。却不似橫渠考得仔細者。無乃指此等處耶。朱子又論光武親廟事爲最得。而不以其稱親爲非。則朱子之意。又可見矣。所謂爲人後者爲之子。此特言其士庶人之禮。以其倫序相繼者也。儀禮爲人後章傳曰。何如而可爲之後。同宗則可爲之後。何如而可以爲人後。支子可也。必以支子爲可。可見其言士庶之禮耳。王家繼統之義。只以擇賢爲主。君臣爲禮。而本不以倫序爲重。又安可以士庶之禮準擬之哉。若其倫序相承。如宋英宗之繼仁宗者。於其所生。當如朱子之論濮王典禮。其年代之遠。如光武之繼元帝。與其不以倫序相承者。於其所生。當如朱子之論光武親廟事。庶幾於君臣父子之道。皆得之矣。或曰。天子諸侯受國傳重於先君。而又却顧其私親。盡父子之道。則抑無有干統之嫌耶。曰。國統與私恩。初不相干。尊其私親。加以帝號。享之宗廟。如後世之君者。固爲干統。若不如是。而只爲其生我之恩。服其服以報之。則又何嫌於干統哉。此所謂道幷行而不相悖者矣。

小功。爲從祖父從祖姑小註。語類云云。

服高祖之子孫。不敢加於高祖。服曾祖之子孫。不敢加於曾祖。服祖之子孫。不敢加於祖服。其子不敢加於其父。傍親之服。不敢同於正統。此制服之大義也。從祖父姑若服大功。則是服曾祖之孫。加於曾祖也。服其子。加於其父也。所以降從小功也。以此推之。則制服之義。可見矣。

爲外祖父母小註。退溪說云云。

養父母。只以私恩服。不於其身受恩者不服。母之養父母。以外祖父母服之。則父之養父母。亦將以祖父母服之耶。

爲舅小註。朱子曰云云。

祖父母服朞。而伯叔父姑同服朞。則姨與舅同服於外祖父母。似未爲失。

爲從母小註。答余正甫云云。

外黨只有母道而無父道。故舅之妻,從母之夫無服。以其於父母之名。皆無所屬也。舅亦有父名云者。可疑。

緦麻。士爲庶母小註。退溪說云云。

加厚。謂雖無子亦服也。無子而服。是加厚也。非謂更加日數也。旣服緦。又加日數。恐非是。

凡爲殤服小註。通典以生月計之。不以歲也。

禮宜從厚。有可服之道則可服也。殤之踐八年者。日月雖少。旣及年數。則何可不服乎。以月計年。無加於全。七歲之無服。徒薄於踐八年之當服。且計年以年。何以月哉。

男爲人後小註。通典出後者及子孫云云。

私恩未絶。止於其子。及其子孫。似太拖長而不專於正統。通典所言。恐未然更詳之。

喪服小記云云。宜接其餘服云云。

接其餘服。與通典我重自始之說不同。恐當從通典。

重喪未除大註。服問有大功之喪。亦如之小註云云。

三年之喪旣練。有大功之喪。亦如有期之喪云也。註說誤。

曾子曰。先王制禮。過時不擧。小註云云。

過時不祭。謂過時而不得祭也。非謂過時則不復祭也。喪不除則不祭。而過時不除。故亦不祭也。君喪服除而後殷祭。則此又過時而祭矣。此以居喪之祭言之。非言四時常祭也。註說誤。

小註。沙溪說父喪練後。已去首絰云云。

一時弔着兩服。終涉混雜無別。饋奠受弔。各服其服。則兩服未嘗不兼矣。當從家禮爲正。

喪服傳不杖朞。爲人後者爲其父母。傳曰。不貳斬。

不曰丈夫不貳斬。而但曰不貳斬者。丈夫之身。固多有斬。爲君斬。爲父斬。爲長子斬是也。但於一等之喪。不貳斬焉。爲君斬。不爲他君斬。爲父斬。不爲所生父斬。爲長子斬。不爲衆子斬。是之爲不貳斬也。

女子子適人者爲其父母。傳曰。婦人不貳斬。

不但曰不貳斬。而必曰婦人不貳斬者。婦人之身。只有爲夫一斬而已。更無斬。故又曰不貳天。

惟子不報。傳曰。女子子適人者不報。鄭註男女同不報。

鄭說未可曉。

食時上食小註。退溪曰。上食奠酌燃燭云云。

兩事禮俱無文。奠酌則生人亦有當食進酒之事。象平時爲之亦可。至於燃燭。則生人旣無食時燃燭之事。當晝燃燭。亦無其義。廢之爲宜。

朔日朝奠設饌小註。丘氏云云。

父不焚香斟酌。則與子主何異云者甚是。

小註四時墓祭。退溪云云。

四時墓祭。無殺於廟。故正端二節。或殺禮行之。或廢而不行。退溪拘於朔望而欲廢正秋二節。是春夏連擧而秋冬全闕也。此豈寒暑變節。感時追享之義歟。春秋行禮。可兼冬夏。而只行春夏。不能兼秋冬矣。節日之當於朔望者。先薦几筵。後行墓祭。地遠則使子弟代薦一所。亦無所礙矣。

入哭奠訖小註用燭。退溪云云。

弔客之入。有燃燭之文。弔客入奠。所用香茶酒燭。皆用弔客之所致。雖晝燃燭。不敢虛其所致也。

大註敢請入酹。小註河西云云。

傾地曰酹。置座曰奠。又幷奠爲酹。

小註。沙溪按禮。賓不答拜云云。

主人拜賓。爲賓來哭死者。而主人拜謝。非爲弔生者而拜也。故賓入哭禮畢。主人先拜賓。不待賓之進前致慰也。

檀弓子張死註。曾子云云。

孔子弟子喪夫子。如喪父而無服。則諸子自相喪死。亦當如喪兄弟而無服。一往哭之。安得已也。夫子之言。特言居喪之常禮耳。

小註。退溪答人曰。喪次設酒食云云。

己赴他喪。事不在己。固不免有難處者。若己當喪。事不干人。有何難處者。程子葬父。所答恭叔之語。可見矣。

聞喪始聞親喪小註。親喪總言五服云云。

總言五服之說。誤矣。

入門詣柩前大註。奔喪襲絰絞帶。鄭氏云云。

禮記襲絰。幷腰首絰而言。絞帶象革帶之絞帶。鄭說誤。

齊衰以下聞喪小註。補註云云。

緦小功。亦當成服。但成服後。卽當吉服聽事。

奔喪。凡爲位不奠小註。張子云云。

親喪以下聞喪不能奔喪。皆不奠。惟親喪。喪側無子孫者奠。而亦禮之變。此言其常。不言其變。

檀弓。曾子曰小功不爲位小註。馬氏云云。

引申祥事。只爲擧無服而爲位者。以明小功不爲位之非也。未見其譏貶之意也。據文。亦只見申祥之爲位哭。而未見其自爲哭位之主矣。

治葬。三月而葬小註。左傳。大夫除死月爲三月。士數死月爲三月。

左傳說可疑。

穿壙。檀弓孔子曰小註云云。

離之。謂不同穴也。合之。謂同穴也。同槨而後謂之合之。則先後葬者。何以能同槨耶。

穿壙小註。丘氏曰葬位云云。退溪答人書曰云云。

天道尙左。地道尙右。從一爲據可矣。古者宗廟左昭右穆。則葬祭尙左。亦無不可。然葬在地中。當從地道。而且有朱子定論。則以是爲據又可矣。

苞。小註儀節脯下有醢。

醢不可苞。非闕文。醢入甖。

作主。朱子曰。亦難遽易。小註集覽云云。

亦難遽易。謂易神主爲牌子也。繼此不當作。謂不當作神主也。集覽說皆誤。

小註。朱子答潘立之云云。

宗子旣立主。支子又作牌子。數處奉祭。恐非定論。

發引前一日。因朝奠大註。設饌如朝奠。

設饌如朝奠。朝字當是朔字之誤。謂禮因朝奠。饌如朔奠也。祖遣奠。是朝夕外別奠。則謂如朝奠。猶或可也。今於朝奠。又曰如朝奠。不成文義。下皆同。

奉柩朝祖小註。退溪云云。

丘儀奉奠及倚卓前行。則自當設奠於魂帛前東向矣。不言設奠。蒙上文也。非去之也。

親賓致奠賻小註儀節。卑幼三獻四拜云云。

主人時未行三獻之禮。致奠者不可先行此禮。四拜亦未可。我國君前四拜。則尤不可。

親賓設幄駐柩而奠。集說道次設祭。甚無謂云云。

親賓駐柩而奠。卽生時遠行。朋友餞別之意。不可謂無謂。

主人贈小註。沙溪,退溪云云。

退溪,沙溪皆以分置左右爲可。然玄纁之色。本應天地。則上下置之可矣。

題主小註。退溪曰。職銜餘字云云。

主銜當單行書之。字數太多。則量减其兼帶字數。不可兩行書之。

大註祝畢懷之。小註沙溪曰云云。

祝畢不焚。似嫌其有銷散飄蕩之意。不焚則懷之之外。無可置處矣。謂之全無意義。則恐未必然。

小註。朱子曰。卒哭卽祔。更立木主於靈座。三年除之云云。

朱子平生議論。更無有如此說者。此必誤錄也。

墳高四尺大註。檀弓坊墓崩小註。程叔子云云。

孔子不知父墓及墓崩之說。皆野人之言。宜辨之。

祝奉神主大註。就位櫝之。

至家櫝之。恐有意義。或坐盖之外。別有櫝。如今窓櫝之制耶。

大註。朱子曰。改葬。須告廟而後告墓。方啓墓以葬。葬畢。奠而歸。又告廟哭而後。畢事方穩。當行葬。更不必出主。祭告時。却出主於寢。

據朱子說。啓墓出柩。設奠於柩前。未葬前。朝夕哭奠上食。旣葬。奠於墓前。一獻而止。無別設靈座行虞之事。若有之。朱子當言之矣。墓祭三獻。而此止於一獻者。急於反哭。未暇備禮也。若當三獻。則朱子亦當言之。不但曰奠而已也。歸告於廟而哭之。廟中不可哭。故奉主出寢而祭告之。旣祭告之。則當備祭禮矣。若不可備祭禮。朱子不當曰祭告。而與上奠而歸。不同其文也。以王肅旣虞之云觀之。亦見古人之有是祭也。神久在廟。似無事於更虞。而以山崩鍾應之理推之。則體魄與神。本只一人之身。體魄之動。神豈獨安乎。於是而祭而安之。似不可已。朱子所答或人何得虞之問。似只是一時之見耳。不然則何以復有祭告出寢之文耶。丘儀無葬畢奠墓反哭安神之節。皆闕禮也。而神已在廟久矣。復設位安之於原野之間。又是虛禮也。

小註。退溪曰云云。

先輕後重。非必以日月先後也。葬宜同日。而下棺時。先母柩耳。遷墓之所。諸子不可不往。只留服人守殯可也。若主人無兄弟。則亦將不往耶。啓墓復見尸柩。改斂庇保肌體。當先尊後卑。入地奪情故先母。出地反於入地則其先父。可知矣。

虞祭闔門小註。丘氏云云。

闔門利成。祭禮大節。所舘又無難行。丘說恐不可從。

喪服小記。先葬者不虞祔。待後事。

同日而葬。則葬先母而祭先父。然一日之內。先虞父而後虞母。不可待父之虞祔盡畢然後方祭母也。葬不同日。不合葬。則先葬母旣虞。方營父葬。母之虞。不可待父葬後。盖虞以安神。不可踰時。以報葬報虞觀之。可見矣。

雜記。女子祔于王母則不配。

女子通指婦人。非專指未嫁未廟見之女也。祝辭以某妣配某氏。恐當作以某妣某氏配。小註說多不通。

祔祭。卒哭明日而祔註。胡氏曰高氏別室藏主。小註。退溪云云。

妻祔廟中。夫拜庭下。若爲未安。則凡宗子之卑幼者。皆不可祔廟耶。

喪服小記。妾祔於妾祖姑。

妾母不世祭。妾祔妾祖姑。皆出喪服小記。不世祭則無祖姑矣。有祖姑則是世祭也。一書二說牴牾。可疑。妾母不世祭。恐是謂妾母無子者祭於嫡子。而祭止嫡子之身也。

小註。大傳朱子曰云云。

妾子婦旣已承重。則當以嫡祖姑爲其親者。不可復以所生爲親也。若爲人後者祔於所後親。而不得祔於本親也。且承重入廟者。當祔於入廟之親。不當祔於不入廟之親也。

喪服小記。其妻爲大夫而卒。而後其夫不大夫。

此夫先爲大夫而後失職。不爲大夫者也。

小註疏曰云云。

小記之說。此只言夫妻合食之禮耳。無廟者若不得祔於祖。則支子無廟者與宗子遠居者。皆不得祔。而祔廟大節。宜可廢之耶。禮有立壇而祭之者。始來仕而無廟者。當從此禮矣。

雜記。士不祔於大夫。

士不祔大夫。周制貴貴。雖或如此。嫡孫當入廟者。亦以其爲士而不得祔於其祖之爲大夫者。祔於其傍親之不入廟者。終是行不得處。

王父死未練祥。而孫又死小註云云。

王父未練祥。而孫猶祔者。王父未入廟。而猶祔於王父也。未練而入廟之說甚誤。

小祥設次陳練服小註。備要家禮無受服云云。

設次陳練服。卽所受衰裳之服也。若只以中衣當之。則出次易服。只易中衣。還服舊服而入之矣。此而可謂易服乎。衰裳制同於舊故不言。而但言去負版辟領衰耳。以其不言衰裳之制。而謂無受服。恐未然也。家禮初終。去環絰襲絰等節。只存括髮一節。卒哭後去受服變麻之節。至期而始變。盖欲損文就質。以附孔子從先進之意也。恐未可遽改也。

止朝夕哭註。惟朔望。未除服者會哭。

未除服者。在外聞喪。月數未滿者。

始食菜果小註。退溪云云。

喪中玉色服甚駭。以俗制喪笠布深衣入之可矣。

大祥註。問子爲母大祥及禫。夫已無服云云。

宋制。父在。子爲母三年。故有此問答。若父在爲母期。則無此疑矣。

奉遷主。埋于墓側小註。儀節祝文云云。

告五代祖則當稱五代孫。不當稱玄孫。與告高祖無別也。親盡不奉祀。則又不當稱孝。

間傳。又朞而大祥。居復寢。

古者祥禫同月。而祥爲大節。故以祥包禫而言。正如沙溪之說。上文集說之言。此處陳氏之註。恐皆未悉也。

檀弓。魯人朝祥而暮歌。

古者擇日而祥。祥非忌日也。故魯人有朝祥而暮歌者。雖非死日而太急。故子路笑之。

孔子旣祥五日。彈琴而不成聲。

禮。徙月樂。孔子又以踰月爲善。則豈有纔祥未禫而遽彈琴笙歌者哉。盖以祥禫同月。而五日之間。必已逾月故耳。祥者吉也。旣祥。猶言吉也。

有子盖旣祥。而絲屨組纓。

有子旣祥。亦包禫而言。繼孔子而言。孔子以樂言。有子以服言。盖備言之也。非所以譏之也。註說恐失之。

禫前一月下旬卜日小註。曲禮云云。

先遠日。先卜下旬以及上旬。先近日。先卜上旬以及下旬。在旬之上故曰旬之內。在旬之下故曰旬之外。註說釋旬內外甚誤。

前期一日小註。胡僖說云云。

禫祭。不言陳服易服之節。當蒙練祥之文。而所易者吉服故不言耳。胡說旣以禫事之日。仍服前服爲疑。而又以祥事之日。先陳禫服爲疑。語自矛盾矣。

吉祭。備要始爲功臣云云。

天子諸侯之廟制。宗不在正數中。私家之有功臣不遷。亦猶天子諸侯之有宗。有廟則祭之。不限多少。本無嫌於僭也。天子諸侯之有世室。不仍正廟而別立廟。則功臣不遷者。亦當別立廟矣。人家功臣若有數世以上。而拘於祭五代之嫌。只祭始封功臣。而第二以下不祭。則是子孫於先世有所取舍。而亦非國家待功臣之本意也。高祖親未盡而出廟。旣未安。祭於別廟。亦何免於祭五代之僭哉。

楊氏復曰。先生以子喪不擧盛祭註。退溪說云云。

父在。子安敢自祭其母。况母已祔廟。則尤不敢自主廟中之祀矣。

士虞禮。三虞卒哭。他用剛日註云云。

他用剛日。卽三虞卒哭之用剛日也。自始虞再虞而言故謂之他。盖謂始虞用柔日。再虞皆如此。其他三虞卒哭用剛日。亦如初云也。註說無名假設云云。殆不成說矣。

居喪。雜儀註雜記。父有服宮中。子不與於樂。小註云云。

父有父母之喪未除。子服雖除。不與於樂。父有功緦之服未除。子豈不可以與於樂耶。父有昆弟之喪。子亦有服。則樂之與不與。本不當論。父或在外聞喪後除。則子亦不可與樂也。

喪服四制小註。退溪說其餘不飮酒等事。不必盡如所諭云云。

喪大記。不避粱肉。酒醴則辭。今許飮酒而不許食肉。與古人意相戾矣。

致賻奠狀註。劉氏曰。封皮上用面簽。

據上三者官尊其儀如此及平交降等云云之說。則面簽似是不書姓名。只是相署也。

祭禮時祭用仲月註。祝立于主人之右小註。退溪曰云云。

祝所以承事祖考。交接神明者。故其位必在主人之上。凶禮尙右在右。吉禮尙左在左。此之在右。主人西向而立。以北爲上故。祝在其右也。

前期三日齊戒小註。擊蒙要訣。致齋者不聽樂。不出入云云。

不聽樂不出入。似當在散齊條。

前一日設位小註。退溪曰。後妣別櫝別卓云云。

安櫝設卓。前後妣不當異同。大抵考妣幷祭。皆當合櫝各卓。葬則繼妣不妨別營兆域。而祭則不可獨異者。葬異地而祭同堂故也。

陳器小註。鄭道可曰云云。退溪曰未詳。

醋制百毒調衆味故特設。塩用加於炙肝故旣設。而不復別設於進饌之時。

厥明。設蔬果酒饌小註。要訣盞盤居中。匙楪居西。

匙箸當食爲主故居中。

亞獻小註。鄭道可曰云云。退溪云云。

夫承重而妻不得承重。原是可疑。夫旣爲攝祀之主人。則妻何不爲攝祀之主婦乎。且夫爲初獻。婦爲亞獻。乃外內官備之事。則安得以嫂叔行之也。

曾子問小註。退溪曰。廟祭。主人不在云云。

主人出而未還。則子弟當在家代行。祝稱使某。定爲恒式。主人之出。依例行之。則豈有未受命越分之嫌乎。至於朱子云云之說。只是一時從俗之言。非定論也。恐亦不可據而爲行也。

祭先祖。前一日設位陳器小註。儀節云云。

初祖先祖之祭。朱子定論。旣不敢行。則今無可論。丘氏紙牌神主。逐位祭之。不限多少。以義則尤僭。以事則難行。所謂失禮之中。又爲失禮者也。

祭禰註。支子不得祭小註。丘氏云云。

立主則不可。無主則涉虛。丘說難從。

忌日。主人以下變服小註。要訣旁親之忌云云。

雖是旁親之忌。黑帶臨祭可疑。

小註。退溪曰。朱子書。有支子所得自主之祭云云。

支子所得自主之祭。卽其妻子之祭也。非指祠堂忌祭節祀之類也。退溪從前誤解此句。今俗忌祭輪備就行於祠堂。亦無大害。各行於其家則不可矣。

墓祭具饌小註。輯覽無進饌侑食二節可疑。

家祭降神後進饌。而墓祭先進饌。原野之禮從簡也。旣先進饌。則又不可立視。故先參而後降。去侑食。亦從簡也。原野之禮。宜殺於在家之儀故耳。丘氏補入進饌侑食。要訣先降後參。恐皆未安。

辭神乃徹小註。退溪曰。次日祭於先妣墓云云。又曰。前期行墓事。見上參禮條附註楊氏說下。

四時墓祭。本爲節日而設。若失節日。了無可祭之義。且是日衆墓皆享。而此獨不擧。情禮亦甚欠缺。先壠各葬者近則同日先行之。遠則分遣一人祭之。無於是日廢享可也。朱子之說。亦是一時所言鄕里之禮。不可據以爲定論也。

小註。退溪曰。國恤。墓祭忌日齋舍行之云云。牛溪曰。人民在畿甸內者。與遠方者不同云云。

國恤卒哭前。大小祀皆停行。則其在臣庶。宜不敢擧祭於齋舍。亦名祭則又與上塚何異。上世畿外之民與畿內之民不同者。畿外之民。各有君故也。天下一君。則無內外之分矣。侯國則尤不可分內外也。但卿大夫士庶則當有分矣。

續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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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子諸侯冠禮。孔子曰。天子冠者云云。盖懿子問天子未冠卽位云云。

二說不同。不知孰爲聖人之言。今不可考矣。然以周書顧命康王卽位之事考之。則人君卽位之初。雖甚幼少。亦必以冕服行事。則後豈復有加冠之禮哉。據此則後說恐是爲聖人之言也。

又曰。雖天子之元子。猶士云云。

儀禮冠昏喪祭。只有士禮。而無所謂天子諸侯之禮。非無禮也。因士而推之也。天下無生而貴者。雖天子之元子。猶士也。故冠禮當純用士禮。至於婚喪祭。則雖略有等威之辨。大體亦將無異於士矣。且禮之爲用。貴者得以同賤。而賤者不可以同貴。王朝制禮者達此意。則可以免於無稽不經之患矣。

冊禮。顧命。王麻冕黼裳。入卽位云云。

語類周書門道夫錄。康王事。於禮爲非云云之說。以康王事爲非。春秋門賀孫錄及大全答潘子善,天子諸侯之禮。與士庶不同云云之說。黃商伯二書。皆以康王事爲是。二說不同。而前說一見而後說屢見。且考其年月。則道夫錄在己酉以後。賀孫錄在辛亥以後。黃書在甲寅後。書中往時妄論云云。卽指喪服箚子而言。潘書在戊午後。答潘書。是再答書說。而前書言書說今再報去。卽指此書。而其書又言子約季通之死。則盖是戊午以後書也。則其議論初晩之分。又如此。據是則後說之爲定論。可見矣。陳氏以爲未知孰先孰後者。盖未之考耳。

君喪服小註。朱子說。

服議以天下同服方喪三年爲斷。而語類又以三月而盡爲言。二說不同。而服議是晩年手筆定著者。非如一時酬酢間言語。則固當以服議爲正。况生人之倫。君親爲大。而事之如一。衆庶亦同。服止三月。實是太輕。加爲三年而略其儀文。恐得孔子損益之意矣。

天子諸侯正統傍期服圖

天子諸侯爲長子斬。黃,楊二圖皆著之。而此圖不著。豈其以黃,楊之說爲非而不著耶。經曰爲長子斬。此言衆庶之禮也。非幷指天子諸侯而言也。天子諸侯於衆子絶而不服。而爲長子期。又不至於斬。何以期也。重嫡也。何以不至於斬也。君不可以爲臣斬也。王家之禮。只以君臣爲制。而長子之於君。固臣也。君爲長子斬。則是爲臣斬也。斬者臣之所以爲君者。而君以是服臣。則是無君臣也。無君臣而可以爲天下國家乎。衆庶之禮。爲長子斬。爲其父子而非君臣也。父子主恩。故父可以加隆於子。而君臣主義。故君不可以加隆於臣也。周公之經。不言斬。彼之主斬者。固無以爲據矣。亦不言不斬。此之主不斬者。亦無可以爲據矣。然知周公之意者。莫如子思。知子思之意者。又莫如朱子。然則據朱子之說而推之。則可以達諸周公矣。子思曰。期之喪。達乎大夫。三年之喪。達乎天子。父母之喪。無貴賤一也。朱子釋之曰。喪服自期以下。諸侯絶。大夫降。父母之喪。上下同之。不曰三年之喪上下同之。而必曰父母之喪者。盖以明其三年之喪。只是指父母之喪。而子思之只以父母之喪言之者。亦以言其父母之外。更無三年者也。子思之意如此。則周公之意。亦可知矣。

圖。有嫡子者無嫡孫。

世子卒。父王服嫡子期。父王之父母在。則當服適孫期乎。曰。有適子則無適孫。父王在則不服世子期。服世子期。則嫌於無適子矣。如諸侯世子不爲天子服。爲有繼世之嫌也。然則無服已矣乎。曰。正統所在。不可不服。只服其本服可也。

圖。曾孫緦適期。玄孫同。

緦字只當作衍。玄孫同。謂玄孫之適期同也。註說殊欠明白。天子諸侯絶旁期。惟適子之朞。不絶不降。曾玄孫立爲適嗣者。亦皆陞至於期。凡立爲嗣者。皆以期斷。盖帝王之家。惟以繼統爲重。而君臣爲禮。繼統爲重。故不敢降於期。君臣爲禮。故亦不敢加於期也。本朝。仁明以兄弟相承。明宗之喪。仁宗之后本以嫂叔無服。服繼統之期。可謂得禮之正矣。

繼統執喪。朱子喪服箚子云云。

所引鄭說。考其本文。似專指天子諸侯之禮。非通指士庶人而言。且其所謂天子諸侯之服皆斬。亦似謂臣服君之斬。非謂其繼統之斬也。朱子引之以證當日之禮則可。而以爲士庶人通行之證。則恐非鄭之本意也。然則朱子之說上下通行者。將不可從耶。曰。朱子之說。不可違也。三年之喪。自天子達。前聖之言。而朱子所據。政在於此。則何有乎鄭說之不得推去也。祖喪不可以無主。而適子不能執喪。則適孫代之執喪。政所以伸其父之孝也。非所以死其親也。代之無可疑矣。但不可因此而幷擧遞遷之禮也。遞遷乃是存亡易世之事。不可以一時喪事之代執而幷擧此禮也。朱子與趙丞相書曰。今太上聖壽無疆。方享天下之養。而於太廟遽虛一位。略無忌諱云者。可見其廟中遞遷之不可行也。代服遞遷。旣皆有朱子定論。則更無難處者。而獨題主一事。未有明據。有難輕斷。然題主與遞遷。自爲一項事。廟中遞遷。旣不敢行。則新喪題主。似當以父爲主。而及其三年喪畢。新主入廟。改題遞遷。皆當以父爲主。此亦恐無上下之異也。然亦有不盡同者。士庶以父子爲世。而禮主於父子之親。故父雖有廢疾死。當計世而入廟。死當入廟。則廟中題主遞遷之事。自當以計世者爲主。而子不得以移之矣。王家以傳國爲世。而禮主於君臣之義。故父有廢疾。不得傳國受重。則死不得入廟。死不得入廟。則廟中題主遞遷之事。自當以傳國者爲主。而父不得以與之矣。此其不盡同者。而惟太上在者。其禮同於士庶耳。然竊甞仍是而推之王家廟中題主之禮。極有難處者。恐不得與士庶同也。王家繼序。未必皆以父子相繼。若以親屬之稱題主。則以孫繼祖者。倫序最正。而名稱之際。猶爲難處。名祖爲父。則有稱祖之嫌。闕其考位。則有無父之嫌。皆非所以正名也。至於以祖繼孫。以叔繼侄。以兄繼弟者。將以孫侄弟卑幼之稱。加之於先君。而自據其祖叔兄尊屬之稱耶。其爲難處。又有甚焉。苟以此爲拘。而不稱親屬。則一廟之中。或稱親屬。不稱親屬。禮有異同。又非其宜矣。竊意王家之禮。只以君臣爲主。而本不以父子爲禮。則廟主之題。皆不稱某親。而只稱廟號謚號某皇某王。旁題亦不稱某屬。而只稱嗣皇臣某嗣王臣某。則旣無難處之端。亦無異同之嫌矣。如此處之。似最得宜。未知論邦禮者以爲如何耳。

天地之祭

語類。先生嘗說以社祭爲祀地。又言五峯言無北郊。只社便是祭地。却說得好。此當爲定論。中庸曰。郊社之禮。所以祀上帝也。此盖言祀天地之禮。而只言上帝。擧天以包地也。故章句曰。郊祭天。社祭地。不言后土。省文也。孔子之言如此。則周之制盖然矣。且天君道也夫道也。地臣道也妻道也。地對天不過而統乎天。則事地之道。又不可以一視於事天矣。故社則侯國皆有。而郊非天子不祭。此可見矣。

雩小註。程子曰。成王重周公。故賜魯重祭云云。

賜魯重祭。未必皆然。成王所賜。恐只是祭周公之禮。得用天子之禮耳。如樂用八佾之類是也。至於郊禘。郊以周公配天。禘以周公配文王。亦皆祭周公之事。故幷賜之。孔子言魯之郊禘非禮也。周公其衰矣者。盖歎成王之賜伯禽之受皆非也。其他不係事周公之禮者。不必盡賜也。若是則眞是二天子矣。豈以成王伯禽之賢而有是哉。因周公之祭禮而幷祭諸公。因郊禘之賜而幷擧大雩。恐是魯禮之末失也。未必皆成王之賜也。此關名敎。不得不辨之。

蜡。郊特牲歲十二月。合聚萬物小註。合猶閉也。閉藏之月。

合猶幷也。言幷聚萬物而索饗之也。若小註說。則合下當句。而讀續上句。便不成文理矣。觀此則註說之多誤。可知矣。

聖賢

朱子文廟釋奠儀,滄洲精舍釋菜儀。神位之次。皆以東爲上。凡學宮之禮。皆當依此。

宗廟

天子廟制。朱子以劉歆說爲是。則此當爲定制。議狀又引魯制。魯公文世室。武公武世室。以證天子之制。則侯國之有世室。又當爲定制。盖宗廟之制。有正數有變數。天子七廟。諸侯五廟。大夫三廟。士一廟。皆降殺以兩者。正數也。宗之有無多少。不可預定。有之不限於二。無之又不苟備者。變數也。隆殺等威之辨。當以正數。不當以變數。則劉歆之說爲是。而侯國之有世室。不爲僭者。皆可見矣。禘祫議論天子諸侯之廟制。與劉歆說不同。盖是初年未定之論也。

宗廟。王制小註。程伯子曰。七廟恐是一日行禮。

據此說。亦可見四時各祭其廟。然必欲嗣君盡爲親享。一日之內。難以盡行。春祭。親享太廟。第二廟以下。使太子公卿代祭。夏祭。親享第二廟。秋祭。親享第三廟。冬祭。親享第四廟。親享七廟旣遍。復自太廟爲始。如是行禮。其或可耶。

祧遷小註。或問兄弟相繼。程叔子曰云云。

兄弟四人相繼。先亡者三人占三廟。幷始祖及禰爲五廟。則不得祭祖矣。然此當以大義斷之。不可以服未絶而不祧也。若以服未絶而不祧。幷祭高祖以下。則是爲八廟。而過於天子之七廟矣。廟多不妨之說。恐是一時之見。不可據以爲定論也。

禘祫

禘祫議。有大祫時祫之說。各爲圖以著之。四時之祫。太祖皆東向。與祧廟議狀三年一東向之說不同。禘祫議。盖先生據古禮擬定。而祧廟議。特因時制論之。非有言議前後之不同也。後世廟制。同堂異室。而四時各祭其室。以西爲上。而太祖無東向之事。必三年一祫然後。太祖始正東向之位。此所謂三年一東向也。議狀本爲僖祖不可祧遷而發。非論當時廟制之得失。故姑因前制而論之。若論祭法。則當以遆祫議爲正也。中庸或問。論天子諸侯廟祭法甚備。而此最爲先生晩年定論。後之王者擧而行之。庶可以正千古之謬矣。

追王

周之追王。止於三世。盖推王跡之所起也。後世追王。及於四世。王跡所起。未必如周之三王。則只得以親未盡服未絶爲限耳。天子創業。追王其先。則諸侯開國。追尊其先。義亦無異。方內諸侯受封於天子者。固不敢爲此。外服諸侯如我國之開國創業者。追尊其先。亦無所僭。旣尊四世。則又推高祖爲始祖廟。百世不遷。亦當如朱子所論宋之僖祖矣。

宗法小註。張子論伯邑考武王事云云。或問此事。朱子曰云云。

此事須知當初建君之義。天生斯民。樹之司牧。不惟逸豫。惟以亂民。建君爲民。非爲君也。故其始也。惟聖建極。以聖傳聖。及其聖人難得而天下將爭。則於是乎有傳子之法。以絶天下之爭。其始也傳子。必擇惟賢是傳。及其擇賢難得而諸子又爭。則於是乎有立嫡之法。以息諸子之爭。經者天下之大法。而權者所以濟經之不及。故其始則禪授爲經而傳子爲權。行之旣久。則傳子復爲經而禪授復爲權。其始則擇賢爲經而立嫡爲權。行之旣久。則立嫡復爲經而擇賢復爲權。守經易而行權難。此後世君子之論。所以必附於經。然自其禪授廢。而天下爲一家之私。擇賢廢。而天下爲一人之私。而與初建君之義。盖相戾矣。自夫禪授之廢。益,伊尹,周公,仲尼不得有天下。而後世簒賊。假是爲名。則禪授不可復論。而傳子擇賢則猶可行也。然非大賢以上可與權者。不可以與此。此朱子之論。所以兢兢如是。而其本意則亦有可見者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