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卢氏县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主要数据公报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卢氏县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主要数据公报
制定机关:卢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卢氏县统计局
http://www.lushixian.gov.cn/pageView/article.html?lmid=1805&wzid=1006531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根据河南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要求,2018年6月,卢氏县人民政府下发《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卢政办(2018)34号)并成立了领导小组,30个相关部门等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卢氏县自然资源局。同时也制定了《卢氏县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卢土地调查办发(2018)1号),全面开展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按照时间节点全面完成相关工作,以2019年12月31日以标准时点汇总数据。“三调”全面采用优于1米分辨率的卫星遥感影像制作调查底图,广泛应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无人机等技术,创新运用“互联网+”调查机制,全流程严格实行质量管控。历时三年时间,全面查清了全县土地利用现状。

湿地

[编辑]

湿地446.24公顷(6693.60亩)。湿地是“三调”新增的一级地类,包括7个二级地类(我县涉及1个)。其中,内陆滩涂446.24公顷(6693.60亩),占100%。湿地主要分布在双龙湾镇、徐家湾乡、沙河乡、瓦窑沟乡等4个乡(镇),占全县湿地的59.6%。

耕地

[编辑]

耕地23446.76公顷(351701.4亩)。其中,水浇地2132.94公顷(31994.10亩),占9.1%;旱地21313.82公顷(319707.30亩),占90.9%。官道口镇、范里镇、沙河乡、东明镇等4个乡(镇)耕地面积较大,占全县耕地的51%。

位于2度以下坡度(含2度)的耕地1303.52公顷(19552.80亩),占全市耕地的5.56%;位于2~6度坡度(含6度)的耕地2605.41公顷(39081.15亩),占11.11%;位于6~15度坡度(含15度)的耕地10543.33公顷(158149.95亩),44.97%;位于15~25度坡度(含25度)的耕地7967.40公顷(119511.00亩),占33.98%;位于25度以上坡度的耕地1027.10公顷(15406.50亩),占4.38%。

园地

[编辑]

园地4124.10公顷(61861.50亩)。其中,果园3539.13公顷(53086.95亩),占85.82%;其他园地584.97公顷(8774.55亩),占14.18%。

林地

[编辑]

林地312614.67公顷(4689220.05亩)。其中,乔木林地224795.80公顷(3371937.00亩),占71.91%;竹林地91.20公顷(1368.00亩),占0.03%;灌木林地820.76公顷(12311.40亩),占0.26%;其他林地86906.91公顷(1303603.65亩),占27.80%。狮子坪乡、瓦窑沟乡、汤河乡、范里镇、官坡镇、横涧乡等6个乡(镇)林地面积较大,占全县林地的46%。

草地

[编辑]

草地3632.93公顷(54493.95亩)。其中,其他草地3632.93公顷(54493.95亩),占100%。草地主要分布在官道口镇、杜关镇、范里镇、潘河乡、东明镇等5个乡(镇),占全县草地的77.6%。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编辑]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9281.79公顷(139226.85亩)。其中,建制镇用地1065.68公顷(15985.20亩),占11.48%;村庄用地7788.39公顷(116825.85亩),占83.91%;采矿用地393.71公顷(5905.65亩),占4.24%;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34.01公顷(1510.15亩),占0.37%。

交通运输用地

[编辑]

交通运输用地3146.42公顷(47196.30亩)。其中,铁路用地139.08公顷(2086.20亩),占4.42%;公路用地1788.82公顷(26832.30亩),占56.85%;农村道路1213.98公顷(18209.70亩),占38.58%;机场用地4.54公顷(68.10亩),占0.15%。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编辑]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4822.11公顷(72331.65亩)。其中,河流水面4515.46公顷(67731.90亩),占93.64%;湖泊水面0.77公顷(11.55亩),占0.02%;水库水面42.51公顷(637.65亩),占0.88%;坑塘水面50.58公顷(758.70亩),占1.05%;沟渠193.63公顷(2904.45亩),占4.01%;水工建筑用地19.16公顷(287.40亩),占0.40%。范里镇、横涧乡、东明镇、瓦窑沟乡等4个乡(镇)水域面积较大,占全县水域的38.8%。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