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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高干家属医疗安排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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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高干家属医疗安排问题的补充通知
〔57〕卫保崔字第36号
1957年8月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我部于7月26日曾以(57)卫保崔字第35号通知关于高干家属医疗问题的改变办法,为了更妥善的安排高干家属的医疗问题,特再补充通知如下:

一、党政系统的高干家属:

1.其本人系在职干部者,根据本人所享受之公费医疗规定,在所在工作机关的公费医疗单位看病,希即经所在工作机关向有关部门领取公费医疗证(司、局长级及行政十级以上干部到卫生部保健局,其他干部到北京公共卫生局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领取)。

2.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家属:

  (1)一般疾病可在机关之卫生科、所、保健室或门诊部自费诊治。

  (2)可持本机关之介绍信到所在机关指定的公费医疗单位自费诊治。

  (3)可自己选择医院,如协和医院、中苏友谊医院、北京人民医院、北京医学院第一、第二附属医院、中医研究院等自行挂号,按各院之收费标准自己付款(如到北京医院自费看病,仍需所在机关写介绍信)。

二、军事系统之高干家属:

1.其本人在党、政系统工作者则按第一款第一条办理。

2.未参加工作之随军直系家属由总后勤卫生部医疗预防局负责其医疗问题的安排。

1957年8月7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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