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可否为解放前曾在国内居住的外籍华人出具未受刑事处分证明事的复函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可否为解放前曾在国内
居住的外籍华人出具未受刑事处分证明事的复函

司公字〔86〕第54号
1986年4月2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文件

广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一九八六年四月八日粤司公字(1986)035号《关于可否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移居境外的外籍华人出具无档案记载“未受刑事处分证明书”事的请示》收悉。对于解放前曾在国内居住,后移居国外的外籍华人为申请移居美国而申请办理在国内居住期间未受刑事处分证明事。原则上应予办理。如无档案可查,可为其出具查无档案记载公证书。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