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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办理涉台法律事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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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办理涉台法律事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1990年1月2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涉台法律事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随着海峡两岸民间交往的迅速发展,涉及两岸间的法律事务日益增多,迫切需要律师、公证人员及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的人员提供各种形式的法律服务。近几年来,大陆的律师和公证人员已经在这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如:律师为台胞解答法律询问,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遗产继承、婚姻、财产、房屋以及经济贸易、投资、专利、商标、版权等方面的法律事务。公证人员也办理了大量的涉台公证文书。通过这些活动,不仅取得了一定的办理涉台法律事务的经验,同时也与台湾律师和法律界人士建立了一定的联系,开辟了办理两岸法律事务的渠道。这些都为我们今后进一步开展涉台法律工作打下了基础,有利于进一步宣传我们的对台方针政策,促进和平统一大业早日实现。

为了使涉台法律事务工作更好地开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办理涉台法律事务是一项政策性强而又十分重要的工作。各司法厅(局)要高度重视,加强协作,积极认真地开展这项工作。司法厅(局)要组织律师、公证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央有关对台的方针政策,提高对开展涉台法律事务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把涉台法律服务工作做好。

二、 办理涉台法律事务,需要在台湾办理的,目前一般可以委托台湾的律师办理。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委托代理:

1.委托与台湾律师有联系的大陆律师事务所(名单另行通知),再转委托台湾的律师代理;

2.委托司法部和贸促会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代理,再由该公司转委托台湾的律师代理;

3.福建省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律师合办的“蔚理律师事务所”,各自办理涉及大陆和台湾的法律事务,当事人可以委托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

4.司法部在北京成立的中国国际经济与法律咨询公司,去年8月已经与台湾、香港的律师在香港设立的“海峡两岸法律服务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开始建立合作关系,当事人可以委托中国国际经济与法律咨询公司,再转委托台湾的律师办理。

随着两岸法律界交往与合作关系的进一步发展,今后在办理涉台法律事务方面,司法部还将开辟一些更方便的新途径。

三、 办理涉台法律事务,一般需要办理公证,如:授权委托书公证、继承公证、亲属关系公证等等。当事人应当首先到其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公证事宜,然后可以按上述途径委托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代理。

四、 涉台法律事务政策性强、难度大。因此,在办理涉台法律事务过程中,各地司法厅(局)应加强与各地台办的协商和信息交流,加强对这些工作的领导,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注意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经常总结、推广工作中的经验;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在办理涉台法律事务时,要严格执行向主管的司法厅(局)请示汇报的规定。涉及有关国家对台方针政策的问题,要及时同台办联系。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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