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8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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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7月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95 頁 | |
查商民協會組織條例,經中央執行委員會議決通過後尚未公布,原函所謂商民協會,如係按照該條例組成,則其性質自與單純之僱主團體不同,不得遽認為營資爭議處理法第十六條所稱之僱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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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商民協會組織條例,經中央執行委員會議決通過後尚未公布,原函所謂商民協會,如係按照該條例組成,則其性質自與單純之僱主團體不同,不得遽認為營資爭議處理法第十六條所稱之僱主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