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117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11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1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1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3年10月1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6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偽造駐在中國之外國公使、領事所發護照,如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自應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