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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1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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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1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1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1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3年11月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6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不服國民政府直轄各部會之決定,訴願法第二條各款,既無向何種機關提起再訴願之規定,而該條各款所定再訴願之最高機關,又以主管院為止,同法第三條關於管轄等級比照之規定,亦無從適用。來文所述情形,就現行法令,尚無相當條文,足資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