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13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21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21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21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4年1月2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49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76、985、992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婚姻關係,於依法定方式結婚後,方為有效成立,僅訂立婚約,尚未依法定方式結婚,而訂立該婚約之當事人一方,又與他人訂立婚約結婚,其他之一方,倘未依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解除婚約,仍與之正式結婚,則後之結婚者,即屬重婚,在婚姻關係之當事人未依法請求撤銷或離婚以前,其婚姻關係尚屬存在,則其已成立婚姻關係之當事人,均取得法律上配偶 (即妻) 之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