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45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124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24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24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3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74 頁 | |
設有正式法院所在地之縣長,對於刑事案件,僅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款,以司法警察官之資格偵查犯罪,并無裁判之權,其所為科處罪刑之判斷,自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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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4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3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74 頁 | |
設有正式法院所在地之縣長,對於刑事案件,僅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款,以司法警察官之資格偵查犯罪,并無裁判之權,其所為科處罪刑之判斷,自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