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6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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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4年5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97 頁法院辦理民事執行實務參考手冊(附錄)第 3-4 頁 | |
(一)他債權人參與分配,應於第一次拍賣期日終結前以書狀聲明之,在補訂民事執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既有明文限制,則於此項期日終竣以後始行聲明者,自屬不合。
(二)拍賣程序中,雖有破產之聲請,但拍賣終竣時,如尚未受破產之宣告,債權人仍得就拍賣價金狀請給領,不因債務人對於駁回破產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而受影響。